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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太倉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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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太倉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太倉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太倉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太倉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覈實。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當提出審覈意見,向申請人發放受理憑證,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所屬的區民政部門。

1、申請人已取得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當地無房(含無自有房產、租住公房和工作單位安排的臨時住房,下同)或所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低於戶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請時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區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文件或其他證件、證明以及是否屬於重點優撫對象進行審覈。申請人爲殘疾人的,需會同區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證進行審覈,出具審覈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區建設局。

公租房申請條件一點也不難,區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審覈,出具審覈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送交市房產管理局。

太倉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市民政局負責低保家庭、住房困難轉業復退軍人、軍烈屬等困難羣體收入情況覈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繳交社會保險費情況覈實。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爲貫徹實施《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肇府辦〔2012〕34號),規範太倉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太倉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申請、審覈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指太倉城區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單位或太倉區政府在太倉區範圍內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異地務工人員及其他住房困難的特殊人員出租的保障性質的住房。

市公安局負責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戶籍、身份資料及擁有機動車輛權屬情況覈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太倉城區公租房配租審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後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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