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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和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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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和買賣政策

天津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和買賣政策

天津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單獨建設,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中配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一條:爲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關於印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建金〔2009〕160號)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出租、使用、管理及監督。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羣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任務目標和相關政策等,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監察局、天津銀監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通過招拍掛方式確定的企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和運營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資和利用住房公積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非營利性專門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運營、融資及償還等工作。

天津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天津市最新出臺的《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爲幫助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更詳盡地瞭解天津市公租房政策,天津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同志對天津市公租房政策進行了解答。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羣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滿足過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經濟、適用原則進行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

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以下簡稱“三種補貼”)資格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請。已領取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請。

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請,包括年滿18週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單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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