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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腸歹毒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4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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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都說孩子是自己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但就在日前發生了一起母將女兒丟進水井的悲劇,究竟這名母親爲何下如此狠手將自己的親生女兒給丟水井呢?由於女子的這一舉動導致年幼的女童溺水身亡,下面來詳細的瞭解整事件始末。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腸歹毒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親生母親將女兒丟進水井想想都令人覺得可怕,這真的是親生的嗎?試問一下孩子哭鬧是正常的情況,但做爲母親的你會因這種事情把孩子丟進水井裏面嗎?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正常母親會做的事情,瞭解到,這名母親患有抑鬱症......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腸歹毒 第2張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婁底市雙峯縣90後母親付某,因爲抑鬱症發作,將自己不足8個月大的小女兒小鐘扔進了自家水井裏,並蓋上了井蓋。最終小鐘因溺水死亡,而母親付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這是近日記者從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獲知的消息。

嫌女兒哭鬧不止將其扔進水井

2016年5月30日晚上,婁底市雙峯縣村民陳某打開自家水井井蓋時,發現自己不足八個月大的小孫女小鐘溺亡在水井裏。悲痛的陳某想不明白,明明兒媳婦付某告訴她,小鐘已經被送去她太爺爺家照看了,爲什麼會溺亡在水井裏?

而真實情況更讓她意外,原來小鐘竟是因爲“哭鬧不止”,被親生母親付某扔進水井的。

今年25歲的付某沒有讀過書,也不識字。幾年前,付某與丈夫鍾某結婚,爲了生計,鍾某在婁底市一個市場裏打工,平日裏就住在市場裏,付某則留在家中務農。

2016年5月30日上午,付某獨自一人帶着小女兒小鐘在家裏休息。

12時許,小鐘開始哭鬧不止,付某因爲怎麼都哄不好孩子,就用手打了小鐘的眼睛、鼻子等處幾下,見小鐘哭鬧得更厲害了,於是她抱起小鐘來到了自家屋後水井邊,將水井蓋打開後,把小鐘扔到了水井內,之後將水井蓋蓋上。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腸歹毒 第3張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經鑑定母親患有抑鬱症

當天中午13時許,將小鐘扔進水井後,付某從家中出發,坐車去丈夫鍾某的住處去找鍾某。因爲心裏害怕,付某一直待在丈夫住處的樓下不敢上樓。直到當晚9時許,鍾某的姐姐和姐夫在樓下碰到她並告訴了鍾某,鍾某才下樓找到付某,將她帶回了住處。

期間,鍾某的母親陳某因在家中找不到付某和小鐘,焦急之下打電話找鍾某問情況。鍾某問付某女兒的去處時,付某騙稱小鐘在家裏由小鐘的太爺爺帶着。陳某立刻去小鐘的太爺爺家裏接孫女,卻發現小鐘並不在那裏。

得知女兒不見了,鍾某立刻帶着付某往家中趕。此時,陳某在自家水井裏找到了被溺水死亡的小鐘。鍾某報警後,民警趕到了現場。在派出所接受調查時,付某對自己的行爲進行了交代。

2016年6月15日,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付某患有抑鬱症,在實施危害行爲時有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2016年7月7日,經雙峯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小鐘的死因符合生前溺死。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年幼女童溺水身亡其母心腸歹毒 第4張

母將女兒丟進水井

律師說法

抑鬱症一般不影響涉嫌故意殺人罪定罪

婁底市雙峯縣檢察院認爲,付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劉明介紹,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抑鬱症,一般情況下鑑定機構可對抑鬱症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判斷,並出具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並可作爲量刑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抑鬱症患者沒有喪失認知能力、責任能力,理論上來說抑鬱症一般不影響對其故意殺人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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