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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陈红现身法院 与前夫李军股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来源:欧巴风    阅读: 2.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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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陈红现身法院 与前夫李军股权纠纷案二审开庭

陈红、李军

12月27日上午,歌手陈红与前夫李军的股权纠纷案二审开庭,陈红身穿红色羽绒服进入法院,等候最终判决。

2015年6月29日,陈红前夫、微博认证身份为“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发布长微博《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成就”了女歌手首富——陈红》,讲述陈红侵占其资产的“婚姻内幕”,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当日李军在长微博中透露,他已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陈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红伪造股东会决议签字。

李军起诉称,他与陈红原是夫妻关系,后基于离婚的原因,双方于2014年3月3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李军将其名下北京亚之杰九家相关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陈红。

该《协议书》第8条第5款同时约定:“甲方李军(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东权及经营、管理权全部授权给乙方陈红(被告),且不得单方撤销……”。

李军在诉状中指出,双方订立合同时,他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而目前担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的陈红是大校军衔。

李军表示,鉴于上述禁止性规定,他不同意由陈红经营、管理公司,但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并在经营过程中,冒充他签字,将其在公司2970万元的股份转让至陈红母亲名下。李军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

陈红答辩称,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第8条5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等。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李军将其在亚之杰相关公司的股东权、管理权委托陈红行使,结合陈红受让的股份,陈红取得了对亚之杰相关公司的控制权,李军的股权利益也置于陈红的控制之下。

就此而言,即使在李军委托陈红后,没有证据证明陈红损害其利益,也可以解除对陈红的委托授权。况且在本案中,李军有证据证明陈红在接受委托后,存在损害李军利益的行为,其对陈红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如继续维持委托合同将对李军明显不利。

2017年3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军解除合同行为有效,李军与陈红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即《股权转让协议书》第8条第5款于2016年4月8日解除。

宣判后,陈红提出上诉,7月12日,陈红与前夫——亚之杰公司创始人李军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陈红上诉称,该案是其与李军之间因《股权转让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条款的效力及履行纠纷,并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纠纷,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判决结果均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李军方面答辩表示,李军与陈红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陈红管理亚之杰公司期间,伪造股东会决议将李军名下的股权悉数转在其母李善荣的名下,侵犯了李军的财产权。同时侵犯了李军对公司管理的知情权等,陈红的行为违背了李军当时与之形成委托合同的宗旨,使该合同目的落空。李军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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