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化粧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進口化粧品存在安全問題,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
辦法稱,進口化粧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並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收貨人應當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記錄。收貨人不主動召回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責令召回。
辦法指出,出口化粧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化粧品生產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辦法強調,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轄區內召回情況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