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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改判一起環境污染案:非法處置90噸危廢物獲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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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危險廢物90餘噸,屬於犯罪情節輕微?對排放地塊土壤和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達數年,竟被免予刑事處罰?面對量型畸輕的判決,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檢察院對鄒積慧、包德剛污染環境一案依法提出抗訴,德州市中級法院近日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各並處罰金3萬元。

德州改判一起環境污染案:非法處置90噸危廢物獲免刑

2011年10月至2012年底,時任山東省聊城市茌平華昊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鄒積慧、包德剛,在明知危險廢物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企業處置的情況下,爲節省處置費用,將公司生產機油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危險廢物交給沒有處置資質的馬國森(在逃)非法處置。馬國森又與李仁祥一起租賃場地,先後運來500餘桶(90餘噸)廢渣,將氨水按一定比例兌入廢渣進行調油,處置廢渣100餘桶。由於調和後的廢渣沒有找到銷路,導致裝有廢渣的鐵桶被腐蝕,廢渣流出,造成嚴重污染。後經檢驗,廢渣有毒物質含量超值,爲危險廢物。

2016年5月,執法人員在日常走訪中發現了他們存放廢機油渣的行爲,該案隨後被立案偵查。今年5月,陵城區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單位茌平華昊化工有限公司判處罰金10萬元;對被告人李仁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對被告人鄒積慧、包德剛依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陵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爲一審判決對鄒積慧、包德剛量刑畸輕。二人作爲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數量達90餘噸,造成大氣和土壤嚴重污染,被判免予刑事處罰過輕。兩人的行爲既不符合“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也不符合“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情形,因此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

5月16日,陵城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出抗訴,德州市檢察院支持抗訴。隨後,德州市檢察院與該市中級法院進行了溝通交流,對適用法律和量刑,以及對當地環境造成的影響達成共識,認爲結合現在治污的形勢,必須嚴懲該類犯罪,增強警示效果。德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該案開庭審理,採納了抗訴意見,對兩名原審被告人判處實刑。

標題:非法處置危廢物90噸竟然免刑 德州陵城:監督改判一起環境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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