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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請代駕快到家時趕走代駕 自己開車導致一死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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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請代駕快到家時趕走代駕 自己開車導致一死一傷

男子酒後請代駕快到家時趕走代駕

   醉酒後請了代駕,快到家時卻一腳踢走代駕自己開,釀成一死一傷的事故。被告人侯某亮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據檢方指控,2016年3月5日22時許,被告人侯某亮與朋友喝酒後,與好友楊某一起坐在車後座,由代駕開車送回黃埔區。22時54分,代駕黃某行駛到黃埔區筆村鬥元治安亭時,侯某亮強行將朋友楊某、代駕黃某趕下車,並駕駛車輛碰撞治安亭附近的欄杆。

23時許,侯某亮行駛至一橫路路口時,遇到被害人閔某軍、閔某鳳在該處步行橫過馬路,車輛與二人發生碰撞,致使閔某軍當場死亡,閔某鳳受傷(輕傷一級)。

監控錄像顯示,侯某亮在撞人後曾在事故地點有短暫停留,但不顧治安員詢問,繼續向前開,衝入筆村一縱路盡頭的菜地,被治安員和交警抓獲。經抽血檢驗,侯某亮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爲265.8mg/100ml。

代駕黃某證言稱,侯某亮當晚處於醉酒狀態,行駛途中,侯某亮多次要求由自己開車,均被黃某拒絕。

行至距侯某亮家大約一公里的黃埔區筆村時,侯某亮再次提出由他開回家,並強行將黃某和楊某趕下車。黃某稱,他被侯某亮一腳踢下車。

焦點:交通肇事

還是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侯某亮撞擊治安亭的欄杆是否構成肇事,是否有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爲,成爲庭辯焦點。公訴人一方認爲應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侯某亮的辯護人稱應判交通肇事罪。這兩個罪名量刑不同,我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量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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