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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凶殺案開庭 男子患抑鬱持刀亂砍血灑現場太兇殘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4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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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川師大凶殺案開庭的事件引起廣大市民的關注,這起的兇殺案件發生在學校,殺人者是一名疑似患有抑鬱症的學生,死者是該兇手的同寢室友,學生之間的矛盾時有發生,尤其是在同一個寢室的學生,他們經常會爲家鄉的風俗習慣,人文文化,生活的習慣不一樣而產生矛盾,早前就有學生之間意見不合,便在飲水機投毒,學校和家長應該關注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這些事件的發生。

川師大凶殺案開庭 男子患抑鬱持刀亂砍血灑現場太兇殘

川師大凶殺案開庭

川師大凶殺案就是這樣的案例,歸根到底學生之間產生了矛盾,或者意見產生分歧的時候,應該平心靜氣地去商量這件事的原由,而不應該怪誰是誰的錯,同住一間房子就應該互相遷就互相體諒,而不要像事件中的學生滕某一樣,拿着菜刀砍死自己的同學,最後要承擔一切後果的還不是自己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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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凶殺案開庭

昨天上午,“川師大血案”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殺人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家屬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鑑定專家、媒體記者共計20餘人現場旁聽了庭審。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瑣事與同宿舍同學蘆某某產生矛盾。28日零時許,滕某在學習室持菜刀連續砍擊蘆某某,致其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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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凶殺案開庭

零時40分,民警現場抓獲滕某。經鑑定,滕某患有抑鬱症,對該違法行爲評定爲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爲,滕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滕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動投案,現場未抗拒抓捕,並如實供述,應爲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意見是由有資質的機構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鑑定結論是公正的,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脅同學報警,在抓捕現場與民警對峙幾分鐘,不應當認定爲自首。滕某作案時意識清醒,目標明確,有預謀,應是安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對其從重處罰。

因被害人蘆某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沒有明確的賠償數額,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擇日再審。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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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凶殺案開庭

11月17日下午,該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死者蘆海清的堂哥蘆海強沒能進入庭前會議旁聽,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蘆海強說,至今他都無法接受兇手具有自首情節和患抑鬱症、負部分刑事責任的結果,希望法院能給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3月28日零時許,四川師範大學大一學生滕某因生活瑣事,在該校成龍校區學生公寓學習室裏,用白天從超市購買來的菜刀將同寢室室友蘆海清殺死。根據《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被害人因頭頸離斷傷死亡。

4月15日,成都警方通報稱,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於案發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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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大凶殺案開庭

5月4日,死者蘆海清的堂哥蘆海強收到一份關於犯罪嫌疑人精神鑑定的《鑑定意見通知書》,其中顯示,被鑑定人滕某患有抑鬱症,對其違法行爲評定爲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8月1日,蘆海強向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重新鑑定申請書,希望對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進行精神鑑定。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後,10月26日,蘆海強向法院提交《重新鑑定申請書》,第二次提出對犯罪嫌疑人重新進行精神鑑定的申請。

11月2日,蘆海強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從重判處兇手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請求被告人滕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共計1761539.5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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