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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託管中心經營者多次猥褻兒童 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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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濟南12月4日電 今天是國家憲法日,當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近年來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情況,併發布了典型案例。

山東一託管中心經營者多次猥褻兒童  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何朋自2014年5月以來,在其經營的託管中心(沒有經營資質)多個房間,多次猥褻在該託管中心吃午飯、休息的小學生盧某(案發時未滿12週歲)。2015年4月29日凌晨,在託管中心二樓7位女同學休息的宿舍內,又對初中女學生裴某某進行猥褻(案發時已滿14週歲)。

法院認爲,被告人何朋多次猥褻兒童,侵犯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制猥褻已滿十四歲的女中學生,其行爲構成猥褻婦女罪,對被告人應數罪併罰。被告人何朋系對被害人盧某、裴某某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其多次猥褻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託管中心猥褻兒童、婦女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何朋在半年的時間裏,採取用錢財引誘、哄騙、威脅等手段,對盧某多次實施猥褻,嚴重侵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予以嚴懲。”省高院刑一庭庭長謝萍介紹。

謝萍說,本案的發生,除被告人的原因外,被害人年幼、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學校、家長安全教育缺失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本案警示學校和家長應加大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力度,在受到侵害時要學會自救、積極尋求幫助。

“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性侵、猥褻等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權、健康權的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從嚴打擊,該判處重刑的堅決判處重刑,對於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省高院副院長傅國慶介紹,從全省法院情況看,近年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重刑率始終保持在31 %以上。通過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有效提高了全社會尊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被告人王少存因同村少年臧某某(歿年10歲)喊其外號“二螃蟹”等瑣事對臧某某心生怨恨,產生殺人惡念。2015年10月31日16時許,王少存以“大坑裏有刺蝟”爲由將臧某某誘騙至村西的生活垃圾大坑內,用事先準備好的瓦刀、磚頭砍擊臧某某頭部,致其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之後,王少存又放火焚燒臧某某的屍體,將殘屍拋至大坑南邊草叢中。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少存報復殺害未成年人,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王少存僅因生活瑣事而預謀殺人,將未成年人殺害,後又放火焚屍、拋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少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近日,罪犯王少存依法被執行死刑。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傅國慶介紹,全省法院堅持堅持依法從寬懲處,對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適用非監禁刑,全省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非監禁刑的比例連續十一年在50%以上,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順利迴歸社會。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將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長作爲解決糾紛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原告姚某某系被告某實驗小學的學生。2015年4月3日,實驗小學組織姚某某所在班級上體育課,姚某某跳高時摔傷,導致右側髕骨骨折,共支出醫療費10545.9元。經鑑定,姚某某因外傷致右下肢活動功能部分受限,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認爲,實驗小學在組織的體育教學活動中,沒有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場地、設備和安全防護措施,在教育管理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姚某某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對其自身傷害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某實驗小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姚某某自身承擔30%的責任。

“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上體育課跳高時,因校方提供設施不完備、教師保護指導不到位而造成的校園傷害案件。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如果校方在開展體育教學活動時做好防護工作,傷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謝萍介紹,學校作爲教育機構,肩負着教書育人、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重大責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開展教學,在組織各項活動時應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記者 徐鵬 通訊員 段格林)

原標題:山東一託管中心經營者多次猥褻兒童被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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