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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晉寧副縣長、公安局長因多人失蹤案被免職

來源:歐巴風    閱讀: 7.7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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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晉寧縣多人失蹤案的數字,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從8人增加到17人,翻了一番還多。在一個狹小區域內,幾年時間裏,數量如此衆多的人員失蹤,不說在中國,就是在全世界,也算得上是一件大案了。

雲南晉寧副縣長、公安局長因多人失蹤案被免職

然而,類似上述有17人、或許還將發現有更多人失蹤的大案子,都不是在一天之內、甚至也不是在一年之內釀成的。迄今爲止,這17人中,有幾人已被證實遇害。假設這17人都遭遇不幸,且每一個遇害人都對應着一個加害人,那麼,說晉寧縣是“殺人者的樂園”則一點也不爲過。當然,即使這17人爲二三兇徒所害,那麼,這二三兇徒在幾年時間裏,竟然可以肆意妄爲連續加害而無事,晉寧縣也仍不枉爲“殺人者的樂園”。

實際上,這些殺人者或加害人也的確不用擔心。這個震驚全國的17人失蹤案,如果不是一名失蹤者家屬的“較真”尋找,如果不是這個失蹤者家屬向媒體求助,如果不是在媒體的促動下當地警方纔有所作爲,那麼,這個案子最終的結果有多大,遇害人有多少,時間還將持續多長,就都是難以想象的事。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這種在多年時間裏“累積”起來的大案,其偵破並沒有想象的那麼難。在媒體報道晉寧縣多人失蹤的消息後,4月25日失蹤者的案子,在幾天之內就得到了偵破。而此前失蹤的16人,在幾年之中,沒有從警方那裏得到過有關案件的任何消息。其實,豈止是沒有得到消息,許多報案的人,連警方立案的憑據都沒有得到。

當然,警方不立案,也自有其理由。只不過,這種理由簡直是荒唐透頂!據一些失蹤者家屬說,在家人失蹤後,他們前往晉城鎮派出所報案,但由於家屬無法提供有明顯侵害痕跡的失蹤現場,所以警方就沒有進行刑事立案……如果每個受害人或其家屬,都要在報案時提供有明顯侵害痕跡的現場證據,那麼,受害人或其家屬是不是可以自行偵破案件?把受害者或其家屬提供受害的現場證據,作爲警方刑事立案的前提條件,這樣的事情,實可謂曠古奇聞。

不立案,自然就“無案”,當地警方“保平安”的成績就是大大的,當然,殺人者也自然如魚得水愜意無比。此種情況下,警方不立案的唯一“風險”,就是媒體可能的介入。警方當然明白這一點。據失蹤者家屬說,他們報案時,“警方曾表示不希望家屬將此事告知媒體”。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有失蹤者家屬稱,當他們把一塊麪積不大“梯形地帶”在一年時間裏已失蹤多人的信息告知接案民警時,竟被警方告知“這是造謠”。

實際上,17人失蹤的事實,讓晉寧縣警方的任何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不作爲、失職、瀆職,就是晉寧警方在17人失蹤案中的真實寫照。按照晉城鎮派出所的辯解稱,“對於上述警情,派出所都展開了調查,有些不止一次地進行走訪和回訪,但都沒有發現更好的線索與信息”,“警方都是按照程序辦案的”。但是,晉城鎮派出所卻沒有解釋清楚,爲什麼媒體曝光的那起失蹤案,在短短几天時間裏就得到了偵破,難道這起案件的“程序”有什麼特殊之處?

據報道,發生在晉寧的17人失蹤案,已經引起雲南省公安廳和公安部的重視,公安部的專家已經抵達晉寧縣。在此,對於“保一方平安”來說,偵破案件與糾查瀆職同樣重要。而其他地方的警方也應以晉寧警方爲戒,審查立案標準和程序,堵住這種累積“大案”的漏洞

記者從晉寧縣獲悉,鑑於晉寧連續發生多人失蹤惡性刑事案件,經雲南省公安廳建議,當地黨委政府決定免去副縣長、公安局局長達琦明和晉城鎮黨委副書記、派出所所長趙會雲職務,依照有關法律程序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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