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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吼”不是蓋的 居民大喊小偷失足墜亡

來源:歐巴風    閲讀: 1.3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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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習慣思維中,抓到入室行竊的小偷,先打一頓解解氣再説。拋開毆打小偷是否合法先不説,現在就連大喊幾聲都有可能引火燒身。寧波江北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奇的案子,居民大喊一場,嚇得小偷從高樓摔下致死,小偷的父母把居民告上了法院,索賠67萬餘元。

“獅子吼”不是蓋的 居民大喊小偷失足墜亡

碰到會“飛檐走壁”的小偷,居民能不能大喊?本來沒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因這起官司而讓人產生些許迷惑。為此,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居民大吼嚇得小偷失足墜樓

事發於2010年9月4日凌晨,李先生聽到家裏發出窸窸窣窣的聲音,他一個個房間找過來,發現少了東西。可是,小偷卻不見人影。他覺得小偷應該沒跑遠,於是推開窗户上上下下四處看。

果然,有一個30歲左右的年輕人,正蹲在6樓到7樓之間的雨棚上。李先生本能地喊了一句:“小偷!”小偷見自己行蹤敗露,驚慌之下,腳下一滑,從雨棚上摔了下去,不幸死亡。公安機關調查後,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審查認為李先生“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事情並未完結。今年2月,小偷小陳的父母提出了索賠:小陳的確進入李先生家中,所以,李先生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但是,李先生卻疏於履行這一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小陳的父母提出,兒子才30歲就沒了,二老今後的生活也成了問題。他們要求李先生賠償喪葬費1.6萬餘元、死亡賠償金60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67萬餘元。

李先生覺得很冤。他提出,當時他喊了一聲“小偷”,完全是出於本能,並沒有威脅小陳。另外,他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傷害小陳的行為,不必承擔民事賠償。另外,當時公安機關也確認了他沒有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失主對小偷無安全保障義務

眾所周知,商場等經營場所對客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失主對小偷也有這種義務嗎?

北京洪範廣住律師事務所的原森泰律師介紹説,對於入室行竊的小偷,房主並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小偷所處的危險狀態是由於小偷自身的在先行為造成的,普通市民只要不加重其風險即可,法律不能為普通市民施加太高的要求。

對於房屋及特定場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在第37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因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入户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法律沒有也不可能規定房主對小偷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原有對入室盜竊罪的數額要求,只要有盜竊行為,就要被判刑。#p#分頁標題#e#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表示,《侵權責任法》是我國第一次明確地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規定。根據該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就入室盜竊案而言,房主對於小偷顯然是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的。

江北法院的判決也和兩位律師的觀點相同。江北法院認為,小陳對凌晨攀爬高樓的危險性應當預見。小陳父母認為兒子進入李先生家,李先生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的説法,不能成立。另外,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審查已經認為李先生“沒有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他對小陳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獅子吼”驚嚇小偷被判賠償

此前,外地法院曾審理過一起“獅子吼”嚇死小偷案。該案中,居民吳老頭聽到陽台上有異常聲音,就起牀去查看詳情。哪知道,一進陽台,就看到有一雙手露在陽台欄杆的邊上,竟然有一個人攀附在陽台上。吳老頭一驚,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聲:“有賊!抓小偷!”

吳老頭曾經練過獅子吼的功夫,他這一猛喊驚天動地,竟然把小偷嚇得慌了神,手一鬆,從五樓的陽台上摔了下去,當場死亡。

事後,吳老頭立即報了警,警察來了後,拍攝了現場,記錄了口供,法醫驗屍後,證實是因驚嚇而摔死,並非吳老頭推下樓。所以,就以事故死亡定性,對吳老頭免除刑事責任。

可小偷的家屬卻不肯接受這個裁定,硬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吳老頭賠償經濟損失。理由是吳老頭明知自己曾經練過獅子吼功夫,嗓門高度足能嚇死人,卻還去對着一個攀附在陽台欄杆上的高危之人大喊大叫,以至於造成他因驚嚇而墜樓身亡,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調查取證,證實吳老頭的那一喊,確實使用了獅子吼功夫,連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驚醒。可見力度確實很大。所以,裁定吳老頭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鑑於吳老頭是出於緊急情況和自我保護的目的,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硬功夫,不是故意傷害,所以,法院判定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小偷自身,而吳老頭只賠償對方2000元。此案當事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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