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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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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婚姻法2017新規定

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中國婚姻法2017新規定。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同時下發有關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

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第2張

這回應了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紓解了公衆焦慮,充分體現出最高人民法院堅持立法公開原則,關切了羣衆呼聲,保障了人民參與立法活動的權利。那麼,中國婚姻法2017新規定有什麼改變呢?

婚姻法24條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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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婚姻法補充規定:虛假債務夫妻另一方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婚姻法24條補充規定。據報道,2月28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據瞭解,1980年版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刪除了該規定,同時在第41條就離婚後的債務償還問題專門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第4張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發現,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較多的夫妻聯手坑債權人的情況,即夫妻以不知情爲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

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覆衡量和價值判斷後,確定了第24條表述: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後來的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的法官往往以這一條爲裁決依據,一些人需要爲他們的前夫(前妻)的債務“買單”。

補充解釋婚姻法

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第5張

2017年婚姻法補充規定: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法院不予保護。

2月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補充解釋婚姻法。

針對之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此次補充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第6張

此外,最高法還表示將持續發佈指導性案例,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國正在編纂民法典,民法總則通過後將啓動民法分則編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作進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婚姻法條補充規定

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第7張

2017年婚姻法補充規定:對夫妻一方所負非法債務不予保護

婚姻法條補充規定。據報道,2月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新增兩個規定,其中一個規定是: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杜萬華稱,目前社會公衆反響強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無法清償的債務,個別法院的法官在判決中也界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讓不知情也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另一方也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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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道,這一問題主要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欠下的賭債、毒債,都是在實施違法犯罪過程中產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護,而構成犯罪的應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另外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應知借款目的,事後還向未舉債的配偶主張共同債務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對其借款真實目的並不知情的,舉債人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這就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爲非法債務,法院將不予保護。杜萬華表示,這樣對夫妻一方舉債用於不正當個人需求,另一方爲此“買單”的利益失衡問題如何解決,會更加明確。

2017年新婚姻法

婚姻法補充規定 目的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 第9張

2017年婚姻法補充規定:法院需綜合判斷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

2月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四條新增兩個規定,其中一個規定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鑑於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沒有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不恰當判決的情況。最高法同時發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強調、細化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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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一些個案存在適用24條後,虛假債務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

最高法認爲,未從嚴查明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爲破解這一問題,《通知》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到庭並簽署保證書,法庭通過對其本人進行調查詢問,進一步覈實債權債務關係及具體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雖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是虛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線索,法院也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通知》還指出,實務中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爲防止法院機械簡單辦案,僅憑藉條、借據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通知》要求,法院在認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時要綜合判斷,包括借貸金額、出借人經濟能力、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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