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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消防新規禁止未成年人蔘加火災撲救

來源:歐巴風    閱讀: 3.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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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13日,爲了撲滅突發山火,挽救山村,賴寧主動加入了撲火隊伍,在烈火中奮戰四五個小時後遇難,成爲當時全國學習表彰的人物。少年賴寧成了70後、80後們年少時的“英雄記憶”,但“孩子是否應該去救火”也成了人們爭論的話題。近日,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蔘加火災撲救。據悉,該條例將於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

遼寧消防新規禁止未成年人蔘加火災撲救

未成年人應掌握逃生知識

“火災撲救是一項危險的工作,未成年人體力和心智還沒有發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沒經過一定的訓練,參加有組織的救火活動也是很危險的。 ”遼寧省消防總隊法制處處長曹剛告訴記者。 “賴寧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學習。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遼寧消防條例》作爲貫徹《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規,要體現法律的基本原則生命的價值是最可貴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險,我們應該對生命充分尊重。 ”

“即使對於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發生火災時我們對羣衆所強調的。滅火應該由羣衆的義務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或公安消防隊進行,減少羣衆傷亡,這是我們工作中的要求。 ”曹剛表示。

“見義智爲”不是道德退步

“賴寧的事情發生在1988年,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頒佈之前。賴寧本身也不是被學校或個人派上山的,是當地有上山救火的習俗,沒有人發動,是自願的。”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孫雲曉研究員告訴記者。

孫雲曉回憶,據當地老師介紹,賴寧是第三次上山救火,當時已經被工作人員拉上汽車送下山了,但他是個責任感很強的孩子,中途跳下車,繼續跑去救火才遇難的。“救火這件事本身是不宜學習的。我國的森林防火條例,也規定不得動員婦女兒童上山救火。當時介紹賴寧事蹟的最主要篇幅也不是救火,專門有章節強調少年兒童不要模仿。因此,如果認爲賴寧就是‘救火英雄’,是有失偏頗的。 ”

孫雲曉認爲,少年英雄捨己救人、見義勇爲的事蹟讓人振奮,但也必須承認,對每一位公民而言,沒有什麼比他們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

“社會和學校以前對青少年一直努力宣揚捨己救人與‘勇於犧牲’精神,我們都需要傳承這種道德精神;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又實在是一種無謂的、不必要的犧牲。道德的標準不宜過高應該儘量降低人們因遵從道德而產生的‘成本’。用法規的形式規定未成年人嚴禁參與滅火與當前提倡見義勇爲也要‘見義智爲’一樣,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現代文明道德理性的迴歸。 ”有評論這樣說。

“從‘學英雄,學賴寧’到出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蔘與救火,20多年過去,社會理念已發生巨大變化,中國越來越成熟、理性。 ”一名學生家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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