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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房不被查到開房記錄? 開房遇到警察查房應對手冊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3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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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和男盆友出去玩,肯定要住酒店啊。。。但是偶爸爸麻麻都是警察,而警察是可以很輕鬆查到個人的開房記錄的。。。我不想被爸爸麻麻知道我住酒店啊。。。

他登記就好啊:

是警察就很容易查到啊!現在酒店住店都要登記的,也就是說你和你男朋友一起去開房,即使是他登記你也要登記一下。你可以讓你男朋友去開,然後拿上門卡你倆直接去房間。別和你男朋友一起去前臺就行。懂了嗎?

如何開房不被查到開房記錄? 開房遇到警察查房應對手冊

開房遇到警察查房應對手冊

【原題】警察查房:有權力破門而入嗎?

【導語】2月9日晚,東莞開始的“掃黃”行動中,一對情侶開房突遭警方檢查,死活不肯開門。而據媒體報道,帶隊的東莞市公安局副局長李灼華表示,一定要將這個門打開。這個新聞細節引發了公衆的討論,媒體報道過的警察“例行查房”甚至“破門而入”而引發的爭議性事件並不少見,公衆疑慮的是警方是否有這樣的權力?而一旦自己遭遇警方查房又該怎麼辦?

在現代法理中,強調的是:一個人,首先你要承認他是合法者,除非你拿出他違法的證據。這也應當是最基本的法治觀念。而莫名其妙、毫無緣由的酒店查房,卻緣於一個相反的觀念:先把人定義爲違法,然後通過檢查去排除。認定公民是否違法,不能搞原始的有罪推定。

No.1一個核心問題:旅館房間是否屬於“住宅”?

判斷警方在沒有明顯的違法事實以及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就以查黃、賭、毒的名義檢查旅館房間,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旅館房間的屬性是什麼。從《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就可以很簡單的將場所分爲兩類,一類爲住處,另一類爲其他地方;與此相類似,在美國的刑事訴訟理論中則將對場所的搜查劃分爲對私人場所和公共場所的搜查。這種對場所進行的二元劃分依據非常明顯,即人們對住處或者私人場所和公共場所所具有的權利是有差別的。

一般來講,對於住處的檢查或者搜查在法律上的嚴苛程度是要遠遠超越對公共場所的,這不僅僅是因爲住宅是一種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更是一種隱私。查塔姆伯爵-威廉•皮特所表達的:“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就是這個意思。

然而,在中國的法律裏,旅館房間究竟是屬於住宅還是公共場所,卻沒有任何的規定,而且不同的人也衍生出完全不同的立場。

支持旅館房間屬於住宅的人認爲:《現代漢語詞典中》,住:爲長期居住或暫時休息(或居住、住宿)。宅爲房子、住所(爲生活、休息的場所之意);住宅指規模較大的住房。住宅是個人生活、休息的場所,對“住宅”最慣常的理解,應爲公民用於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關係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因此,在解釋住宅時也必須以此爲標準,公民以居住爲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閉空間都應當定義爲住宅。公民住進賓館,就和賓館形成服務契約,短期居住的賓館客房就形成臨時住宅,長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 住宅。

反對旅館房間屬於住宅的人認爲:在刑法裏,無論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還是非法搜查罪,都沒有對“住宅”這一概念做出準確定義,而在其它一些罪名關於“戶”的這個司法解釋,卻並不包括旅館,“戶”應當理解爲私人住宅,不應包括學生宿舍、賓館房間等場所,更不應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公衆生產、生活的封閉性場所。而且長期以來旅館一直是被列爲公共場所的。

No.2現實執法中,警察往往默認旅館房間爲“公共場所”

因爲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旅館房間是“住宅”還是“公共場所”的認定就落在了執法者也就是警察身上,可是根據常年的執法環境以及行業內規定,警察一般情況下都會默認旅館房間爲“公共場所”。

2011年初,時任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在一次講話中說:“要人性化一點,進房檢查前,好歹先敲個門”。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在執法者的潛意識裏,對於旅館房間是隨時可以“破門而入”的,敲個門反而是“人性化”的體現。

No.3於是,“例行檢查”甚至“破門而入”就成了依法行使職權

公安機關對旅館房間進行查房,主要有三種情況:例行巡查、接受市民的舉報以及特殊時期的檢查行動,而東莞此次的“掃黃”行動,無疑就屬於特殊時期的檢查行動。而從執法者的角度來講,因爲不認同旅館房間屬於“住宅”而是“公共場所”,所以查房主要是依據以下的一些法律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凡有被指控有犯罪行爲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以將其帶到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於是,對旅館房間這樣被認定爲公共場所的地方進行檢查,就成爲了“依法執行職務,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又沒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有明確規定,往往就成了警察查房的一項擴大條款,並且在警方看來“旅館正是進行‘黃、賭、毒’等違法行爲的高危地點”。

NO.4法理上的質疑:不能先認定爲違法,再來找證據

在現代法理中,強調的是:一個人,首先你要承認他是合法者,除非你拿出他違法的證據。這也應當是最基本的法治觀念。而莫名其妙、毫無緣由的酒店查房,卻緣於一個相反的觀念:先把人定義爲違法,然後通過檢查去排除。認定公民是否違法,不能搞原始的有罪推定。

誰能查房?爲阻止賣淫嫖娼,公安部門可以例行查房,但是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定,不能無中生有,不能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深更半夜反覆查房,將旅客作爲犯罪嫌疑人拘傳,更不能僅僅因爲沒有結婚證,就對旅客擅自傳喚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No.5法律上的質疑:相關法律法規已不合時宜、落後多年

頒佈於1987年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及各省的有關實施細則,很多內容已明顯不合時宜。如不少地方公安機關動輒進行所謂的“例行查房”,個別城市居然規定對本市戶口的住宿者不辦理住宿登記等,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住宅權和隱私權。

而“例行查房”確實違背了現代法治精神。現時《刑法》等法律對相關部門的具體細節規定還未規範,導致產生了諸如“例行查房”等具爭議性的規定,其實相關部門的很多規定都是在多年前定下的,到現時已與時代潮流脫節。

“例行查房”的規定是人治時代的產物,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權及隱私權。另外,很多人的法律意識不高也是導致“例行查房”能夠長期生存的原因,人們已經將“例行查房”看作是一件習以爲常的事情,查房時不懂得自我維權,只好逆來順受。

No.6現實的質疑:旅館房間爲什麼不能認定爲住宅場所?

回到問題的核心,警察之所以能在手續並不齊備的情況下進行查房,其核心就在於沒有把旅館房間列爲住宅。從法理上講,公民花錢住賓館,雙方就形成了一種租賃契約關係,哪怕只有一天,在這個時間裏旅館客房就形成了臨時住所,理應劃爲“住宅”,而不該繼續被認定爲“公共場所”。

一旦被認定爲是私人領域的“住宅”,警察突然搜查或者檢查的權力就將大大地被限制住,因爲對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或者檢查,除了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外,還需要有檢察機關開具的搜查證。因爲《憲法》、《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中均明確規定了公民私人住宅權不可非法侵犯。

而這麼多年以來,只有浙江省在2006年出臺了《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住宿登記的證件不再僅限於身份證,旅館門衛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件,警察檢查房間需要縣級以上公安部門開證明。這種規定無疑對公權力進行了必要的約束。

No.7海外樣本:美國最高法院認爲搜查旅館房間之前必須取得搜查令

西方國家的酒店都十分強調酒店尊重客人的隱私權,不允許未經登記許可的第三人進入客人的房間,甚至是客人的配偶。其依據是客人有私自獨處和安寧地佔有其房間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表明,客人在已付清房費的房間裏有權受到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憲法保護。

這一看法來自於1964年的斯托納訴加利福尼亞案,1960年10月,警察在偵破一件搶劫案時,發現相關證據已經轉移到一家酒店。兩天後,警察在沒有搜查令也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搜查了嫌疑人的房間並找到了相關證據。而美國最高法院認爲,警察的搜查行爲侵犯了旅館房間住客的憲法權利,即被授權房子的主人,在旅館房間內同樣受到第四憲法修正案的保護(即: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最高法院在斯托納訴加利福尼亞案中對臨時性住所的隱私問題做出說明,法庭認爲對旅館房間進行搜查之前必須獲得搜查令狀。

No.8遭遇警察查房到底該怎麼辦?

儘管有各種各樣的案例或者質疑,但是看起來在法律修改之前,警察的查房會一直繼續下去,在旅館房間內遭遇警察查房恐怕也是無法避免的事情,所以學會應對還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應當覈實警察身份。無論酒店到底被定義爲什麼場所,警察出示相關證件都是必要的,所以公民有權力先行覈對警察的身份。同時,這也是對自我的一種保護,根據媒體報道,不少地方都發生過冒充警察查房進行搶劫的案件。

其次,覈對身份以後,最好不要跟警察擰着來。如果警察沒有特殊的目的或者針對性,這種查房一般都是例行公事,沒有必要擰着來。因爲在現行的法律下,執法者非但認爲自己“查房有理”,而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最後,儘可能配合警察工作。目前,任何一部現行法中都沒有明確禁止不是夫妻的異性不可以同住一房,也沒有任何一部法規,對開房人加以處罰。《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婚姻法》都沒有此類規定。所以,沒有違法情節,儘可能配合警方工作,也不會有太多爲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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