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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下屬告性騷擾 男上司欲攻下小受公私不分要男下屬陪房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3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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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初入職場上班,結果遇到了一個飢渴難耐的同性戀上司,面對一個時常對他進行性騷擾的男上司,該下屬男子要怎麼辦呢?男下屬忍無可忍告上司性騷擾,然後一氣之下離職走人。上班時間遇上這樣一個公私不分的禽獸上司,男下屬無法忍受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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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下屬告性騷擾

該男子透露,公司經理是男的,當天他要求當事人去寧波一家五星級酒店,稱有公事要談。真實當事人真的是毫不遲疑的跟着去了,結果竟發現對方是爲了對他進行性騷擾纔會相約他前去酒店的!男下屬不願意屈服,2個月後,該經理便將他開除,並且採用高科技手段對我的手機通訊進行干擾,給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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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說,他跟對方交涉多次,至今未果。去年年中,方某將這名公司經理告上法庭,認爲該公司經理侵犯了他的人格權,請求判令對方賠償他精神撫慰金1萬元。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雙方當事人都到了,都沒有請代理人。案子適用的是小額速裁程序,一審終審。

庭上法官問方某有沒有任何證據向法庭提交,方某表示沒有。庭審結束後,鄞州法院以缺乏事實依據爲由,當庭駁回了方某的訴訟請求。

爲什麼職場“性騷擾”維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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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檢索發現,這個案子是寧波兩級法院10年來受理的唯一一起訴諸法律的職場“性騷擾”案。而去年,新浪在女性頻道做過的一次性騷擾投票調查,參與調查的10餘萬名網友中,7成左右的人都稱遭遇過性騷擾,其中至少5%發生在辦公室。

之所以起訴率不高,跟性騷擾舉證難、認定難、索賠難有關。一名法律人士稱,“性騷擾並非獨立的案由,實踐中受害者僅能通過健康權、名譽權、人格權受損爲由,向侵害人主張侵權責任;而且由於性騷擾發生之時,往往只有侵害人和受害人兩人單獨在場,一些言語、肢體類的行爲很難舉證,使得相關案件的敗訴率極高。”

不僅受害人維權存在障礙,此類案件訴至法院後,如何認定對主審法官也是挑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很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規明確“禁止以肢體行爲、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但這些法條的可操作性並不強,沒有界定‘性騷擾’的概念,沒有確定歸責原則,而且,沒有設定具體的救濟程序。”該法律人士說。

比如,大家這兩天在朋友圈比較關注的“微信騷擾算不算性騷擾”的問題,就是個例子。司法實踐中,什麼樣的騷擾算性騷擾?法官們考量的不僅僅是侵害人是否故意對受害人做出了與兩性內容有關的交流或者接觸,而且還要考量這種交流和接觸是否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引起受害人的反感,以及性騷擾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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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婦女權益保障法》頒佈後的次年,重慶巴南區全國首例性騷擾案曾引發廣泛關注。巴南區一名幼兒園老師起訴校長對她短信騷擾,庭上提交了校長髮給她的19條淫穢短信。校長則申請法院向聯通巴南公司提取了幼兒園老師發給他的、與19條淫穢短信點對點對應的80餘條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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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校長髮了“我需要你”信息後,幼兒園老師回了“老兄呀,我哪次寫申請不就形式上過一下而已,下期你還會在你辦公室對面瞧見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讓我很滿足”兩條信息。法院判決駁回幼兒園老師訴訟請求的理由之一是,根據雙方往來的短信內容分析,老師在校長髮給自己“淫穢”信息時並未如其所言“嚴詞拒絕”,反而將對方當作朋友對待,因此不能證明老師反感、拒絕校長所發信息,19條“淫穢”信息不能作爲認定校長構成性騷擾的依據。可見,受害方在應對性騷擾時,態度曖昧、語義模糊並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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