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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將軍”騙財2310萬元:假文件打造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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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假將軍假文件打造假工程 男子冒充“將軍”騙財2310萬元

男子冒充“將軍”騙財2310萬元:假文件打造假工程
田粟/漫畫

假冒國防部將軍,打着“軍事海防工程”的幌子,短短几個月時間就詐騙了2000多萬元。

近日,由山東省煙臺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假將軍合同詐騙案涉案人員收到判決:被告人張傑(假大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曉全(假將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曉光(涉案人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辦案人員透露,其他涉案人員另案處理中。

承攬國防工程卻遭遇騙局

2014年5月19日,遼寧省營口市私人老闆孫某到煙臺公安機關報案稱:5月18日,其被張玉華、韓如意、陳志富等4人以介紹承攬在蓬萊市的國防海防基地土石方工程爲名騙取10萬元好處費。

當日,煙臺公安機關對此案立案偵查,將張玉華、韓如意、陳志富傳喚到案接受調查,並根據3人供述對位於蓬萊市南王街道辦事處明洋酒業院內一幢三層樓內的其他16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傳喚,該團伙總指揮長張傑、常務副指揮長陳曉光、副指揮長孫凱麗3人因恰巧外出逃脫了抓捕。

5月20日,犯罪嫌疑人張玉華、韓如意、汪仁國等12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時,煙臺公安機關陸續展開調查審訊及對張傑、陳曉光、孫凱麗的抓捕工作。

5月26日,孫凱麗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7月27日,張傑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根據孫凱麗、張傑等供述並結合前期查詢的銀行流水,公安機關準確鎖定了該犯罪團伙的首腦、冒充國防部少將並化名“巴特爾”的張曉全和冒充國防部副部長、化名“邵華池”的邵存禮。8月1日,張曉全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抓獲;8月7日,陳曉光被抓獲歸案;8月13日,邵存禮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抓獲。

爲了覈實涉案人員身份信息,辦案人員先後到軍地多部門調查。煙臺警備區政治部保衛科出具的證明稱:經山東省軍區覈查,該犯罪團伙所稱的“中國國防戰略戰備教育基金會”“中國國防戰略戰備(華東)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及“中國國防戰略戰備基金籌委會”爲虛假軍事機構,以上“軍事機構”及下設單位工作人員非部隊現役人員,以上述“軍事機構”名義所下發文件及簽署合同爲虛假合同。

另查,張傑、陳曉光、孫凱麗、羅進耀、張曉全、邵存禮、溫海、衛東等人都不是部隊現役軍人。蓬萊市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證明顯示:經認真核實,蓬萊市沒有“中國國防戰略戰備基金會”和“中國國防戰略戰備(華東)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這兩個單位或項目。

假將軍假文件打造假工程

山東省煙臺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傑於2013年9月與被告人張曉全共謀,假冒軍隊領導身份,將被告人陳曉光擁有授權的中百利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百利呈公司)打造爲國防部的平臺公司,對外發包國防工程,騙取他人財產。張曉全爲此事找到被告人邵存禮,邵存禮提議成立國防海防教育基地,並稱辦成此事需要鉅額經費,要求出具8000萬元的驗資證明。張傑遂安排陳曉光僞造中國工商銀行煙臺分行對賬業務專用章,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

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2月9日,邵存禮通過李海濤(另案處理),以虛構的國防部下屬單位“中國國防戰略戰備基金籌備工作組”“中國國防戰略戰備基金籌委會”的名義出具三份虛假文件,由中百利呈公司負責在山東組建(華東)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設籌備處的前期籌備工作,任命張傑爲總指揮長、陳曉光等爲副總指揮長。張曉全將上述三份虛假文件交給張傑,並授意張傑於2013年9月組建(華東)國防海防教育基地籌建處,於同年12月成立“中國國防戰略戰備(華東)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由張傑任指揮長,陳曉光任副指揮長,在華東範圍內發包國防工程。

對外發包騙取2310萬元

張傑明知國防海防教育基地並無任何實際工程,爲騙取指揮部成員信任,於2013年10月身穿張曉全爲其購買的假軍裝(大校軍銜),假冒軍隊領導,召集指揮部成員開會,虛假宣傳國防海防教育基地工程情況,並要求指揮部成員聯繫施工單位前來承攬國防工程,按每立方工程0.3元的標準交納履約保證金。

陳曉光在張傑的授意下,明知國防海防教育基地沒有上級正式批准的實際工程項目,仍於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以中百利呈公司的名義對外發包國防土石方工程,騙取海南中水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巨雲、史建明等單位和個人合同保證金2310萬元。其中張傑分得330餘萬元,張曉全分得740萬元,邵存禮分得920萬元。其餘贓款被中百利呈公司以租賃辦公樓、裝修、購買汽車、辦公生活用品以及員工工資等名義消費。

煙臺市中級法院認爲,被告人張傑、張曉全、陳曉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冒充軍隊領導身份,以虛構的國防單位和虛假的國防工程對外簽訂施工合同,騙取他人的工程履約保證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關於張傑的辯護人所提“系從犯”“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以及陳曉光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從犯”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張曉全、陳曉光的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酌情予以採納。對於凍結、扣押、查封的涉案財物應予以追繳,依法返還給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責令各被告人共同予以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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