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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韜解約敗訴 EXO前成員吳亦凡和鹿晗是怎麼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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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消息,據韓媒報道,根據相關人士透露,黃子韜針對SM提出的解除專屬合約訴訟最終敗訴,16日韓國大法院對“黃子韜與SM解約訴訟案”進行了判決,最終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黃子韜在北京二審再勝訴,SM主張“專屬經紀權”被駁回。 ?

黃子韜解約敗訴 EXO前成員吳亦凡和鹿晗是怎麼解決的?

2015年4月,黃子韜退出EXO組合,8月他以“10年簽約期太長,嚴重限制自己的職業選擇和經濟活動自由,經紀公司干涉收入分配及個人活動,單方面安排活動日程”等爲由,將SM娛樂公司告上法庭。在一審和二審中,法院表示:“考慮到黃子韜進軍海外等的計劃,個人合同中制定的10年簽約期並無不妥,且完全按照公平交易委員會標準合同進行簽約,不存在不公正行爲。”判處原告黃子韜敗訴。黃子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3月16日,韓國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相同宗旨進行訴訟的EXO前成員吳亦凡和鹿晗接受了 2016年7月法院的和解勸告,結束了訴訟。(來源:騰訊新聞)

日前,“黃子韜與韓國SM公司專屬經紀約”系列案件又有新進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駁回SM公司的上訴。

黃子韜解約敗訴 EXO前成員吳亦凡和鹿晗是怎麼解決的? 第2張

此前,黃子韜因與天浩盛世娛樂文化有限公司合作發行專輯被韓國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爲由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爲SM公司依據專屬經紀合同要求黃子韜等承擔侵權責任顯爲不妥,駁回了SM公司的起訴。敗訴後,韓國SM方因不滿一審判決再度提起上訴。近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並於2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我國審判制度採用“二審終審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二審判決後除非敗訴方可提出足夠、確鑿的證據證明一、二審判決存在重大錯誤,纔可申請再審。此次判決結果與此前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就SM公司起訴黃子韜及某食品銷售企業代言行爲一案的判決邏輯相同,一系列判決共同爲藝人與原經紀公司解約後的正常工作及相關市場經濟主體的正常商業合作提供了穩定的法律基礎。來源:騰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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