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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億超生罰款 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正當依據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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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社會撫養費”這個中國特色的計劃生育“利器”正在成爲公衆關注和爭議的對象。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國家計生委的官方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爲,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考察社會撫養費的歷史演變,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罰款”,1994年改爲“計劃外生育費”,個別省改爲“社會撫養費”,這主要是政府認識到計劃生育是一種倡導性義務,對於超計劃生育不宜給予行政處罰。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統一爲社會撫養費。2001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地規定下來。

200億超生罰款 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正當依據

徵收社會撫養費 沒有正當依據

“社會撫養費究竟是行政罰款,還是用於補償社會資源的行政收費,這個問題法律、法規一直沒有界定清楚。”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原副教授、因生二胎被解聘並被徵24萬鉅額社會撫養費的楊支柱表示。“以前直接叫超生罰款,後來爲了"入世",應對國際社會對於人權問題的指責,慢慢改爲"社會撫養費",形式上表示對公民生育權利的尊重。”“實質上還是罰款的性質,而且比以前罰得更厲害,要不然怎麼解釋生三胎按照二胎社會撫養費標準加倍徵收,難道第三個孩子比第二個孩子要多佔用一倍的社會資源?”

“計劃生育可以倡導,但不能強制,公民的生育權利應當屬於基本人權,所以違法生育的說法本身就有問題,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有正當依據。”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勳表示。

總徵收規模 可能高達279億元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授權國務院制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而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又授權地方政府制定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標準和辦法,實際上賦予了地方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以北京爲例,《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p#分頁標題#e#

長期研究計劃生育的獨立學者何亞福表示,“考慮到以前的超生罰款標準比現在低,並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沒有能力繳納罰款,還有一些超生家庭沒有足額繳納罰款,因此我作一個比較保守的粗略估計:從1980年到現在,平均每個超生人口實際被徵收的超生罰款爲一萬元。由此可以計算得出:1.5億至2億超生人口的超生罰款總額是1.5萬億至2萬億元。”浙江省行政事業收費統計分析報告中發現,2009年浙江收取社會撫養費8.94億元,增幅約13%,收費規模首次超過工商。而在安徽省2010年度行政事業性收費統計情況的報告中,社會撫養費收入爲8.45億元,增幅達61%。考慮到作爲徵收基數的人均收入年度增長,若以9億元爲2011年內地各省市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平均數,全國31個內陸省市總徵收規模高達27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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