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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8年間死亡兩次 被虛假公證死亡誰來負責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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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8年間死亡兩次 被虛假公證死亡誰來負責

何淑芹遺留給孫女芳芳的房產。何其偉/攝

2007年4月21日,在黑龍江省大慶市第五醫院,69歲的老人何淑芹走到了生命盡頭,醫院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老人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名下一棟千餘平方米的臨街商鋪房產留給孫女芳芳(化名)。然而,當芳芳的母親侯雅靜帶着女兒辦理過戶手續時,她發現了一份由大慶高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其中載明:“經查,被繼承人何淑芹於1999年11月23日因病在大慶死亡”。

一個人,8年間,竟死亡兩次,這可能嗎?

近日,記者見到老人的兒媳侯雅靜(已離婚),她還在爲女兒拿不到獲遺贈遺產而奔波。

母親被兒子“公證死”

鉅額遺產,是紛爭的開始。

40多歲的侯雅靜鬢角已有了白髮。理論上,她已是“富婆”,但她卻付不起自己的癌症治療費和女兒的學費。何淑芹遺留給孫女芳芳的那棟房產,在2001年的時候估價已達50萬元。當地人告訴記者:“商鋪臨街、位於市中心、緊挨着大家樂市場,現在恐怕500萬都不止。”“現在,任曉春每年的出租所得就有二三十萬元。”侯雅靜說。

何淑芹的兒子叫李東柏,任曉春是李的第二任妻子,與李育有一子;侯雅靜是李的第一任妻子,1989年,侯雅靜與李東柏結婚,第二年有了芳芳。1995年,二人離婚,女兒由侯撫養。兩年後,李東柏與任曉春結婚。

開發區公證處卷宗顯示,2001年4月4日,李東柏找到開發區公證處,要求進行繼承權公證。公證書的內容很簡單:“經查,被繼承人何淑芹於1999年11月23日因病在大慶死亡。死者生前遺有房產一處(混合結構,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估價50萬元)。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應由其兒子李東柏繼承。”

就這樣,何淑芹在活着的時候,經自己的兒子申請“被公證死亡”。之後,何淑芹名下的房產,被李東柏過戶繼承。對於這一切,何淑芹全然不知。

2006年12月,李東柏又因感情不和與任曉春離婚。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民事調解,《民事調解書》載明,這棟千餘平方米的房產歸李東柏所有。2008年初,雙方復婚。2008年1月30日,李東柏自殺。

“當時我剛做完癌症手術,身體虛弱,孩子又在高考,並沒有瞭解具體情況。”侯雅靜如此解釋。

真假遺囑

父母離婚後,芳芳每年能見到奶奶的次數屈指可數。2005年春節過後,覺得身體不好的何淑芹就想立份遺囑。相關證詞顯示,2005年3月6日早晨,何淑芹打電話給大慶法律事務所的宋樹印律師,詢問能否給立一份遺囑。於是,宋帶着所裏的另一名工作人員去了何的住處。何淑芹表示自己有一所房產,要給芳芳,她覺得“兒子守不住家產,姑娘能養老”。

侯雅靜和芳芳起初都不知道這份遺囑的存在。直到2007年初,侯雅靜在參加一次葬禮時,碰到了自己的前姑婆婆(李東柏的姑姑,遺囑見證人之一)。姑婆婆悄悄塞給她一個信封,並說裏面的材料可能會對她有用。在這份落款日期爲“2005年3月6日”的遺囑中,何淑芹稱自己去世後,將“總面積1400平方米的商鋪(含裙房)和該樓東側另一處三層樓房及存款中的50萬元”贈予芳芳。條件是,“芳芳要給他的父親李東柏養老”。

何淑芹去世後,侯雅靜帶着女兒去辦理過戶手續。可是工作人員在查看遺囑後告訴她,房產已於2001年從何淑芹名下過戶給李東柏,後又從李東柏名下過戶給任曉春。

“人明明1999年的時候還活着,怎麼就死了?”2007年5月,侯雅靜向大慶市龍鳳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遺囑有效,發還遺囑上所載明的遺產。法官認爲兩案不適合合併審理,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先確認遺囑效力。

案件原本確定適用簡易程序,但起訴一週後,侯雅靜查出自己患上了卵巢癌。在她治病期間,作爲被告的任曉春又出示了另一份其婆婆何淑芹立於“2005年3月10日”的遺囑,這讓原本簡單的案情陷入複雜之中。#p#分頁標題#e#

兩份遺囑,誰真誰假?

龍鳳區法院先後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對兩份遺囑進行鑑定。最終,在2009年1月23日,龍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芳芳所持有的遺囑有效。任曉春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12月10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然而,手持兩份判決的侯雅靜,依然無法爲女兒拿到遺囑中的財產。侯雅靜數次找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都被告知,由於產權已經轉移了,房地產管理部門沒有自我糾錯功能。

爲此,2010年春節後,侯雅靜開始申訴。法院方面建議侯雅靜先進行行政訴訟,請求房屋管理部門撤銷依據假公證所作出的過戶行爲。之後,第二次過戶就會順理成章被撤銷。於是,侯雅靜又提起了行政訴訟。

然而,6月24日,侯雅靜從當地報紙上看到,何淑芹對該房屋的原始產權證也被註銷了,她被告知的理由是“房子竣工驗收時就缺乏相關資料,不符合辦房產證的相關條件”。行政訴訟的標的不存在了,侯雅靜無奈之下又撤回了起訴。

虛假公證書從何而來

一切的關鍵,顯然在於那份《繼承權公證書》。

大慶市公證處調取的卷宗顯示,除了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證件,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的主要依據有兩份:一是大慶石油化工總廠科學技術協會出具的“我單位職工何淑芹於1999年身故,其父母及公婆早逝,現只有一獨生子李東柏,特此證明”的介紹信;另一份是僅有一頁、包含6個問題的《公證處談話筆錄》。

根據這些內容,開發區公證處公證員宮長安在2001年4月出具了《公證書》。據瞭解,宮實際上是大慶市公證處公證員,當時開發區公證處成立不久,便被暫時借調至開發區公證處。

大慶市公證處網站顯示,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的證件包括:1.死者的死亡證明原件,如果戶口已經註銷的帶公安分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原件;2.死者檔案的複印件;3.繼承權證明表:有單位的,由死者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根據檔案及所掌握的情況填寫,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公章;沒有單位的,由死者所在街道辦事處填寫,並加蓋公章。4.如果有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的要帶來。

而這份關於何淑芹的繼承權公證顯然缺乏最基礎的第一項資料。“我們普通人也知道證明一個人死了要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吧?”侯雅靜說。

蹊蹺的是,老人死亡後,當侯雅靜找到大慶市司法局公證處時,她得到一個消息:“有人舉報李東柏故意出具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公證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市公證處(此時,開發區公證處已經被撤銷,併入大慶市公證處)於2007年1月30日,對該公證書予以撤銷,該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誰爲虛假公證書買單?

公證員始終認爲,這只是一次正常的公證失誤。唯一明顯的事實是,公證時確有重大失誤。

“不能僅僅是公證錯誤這麼簡單吧?”侯雅靜琢磨着:“好好的人被公證死了,我女兒的財產也沒了,總得要個"說法"吧?”

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失實,是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王士剛認爲:“她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該公證機構,要求其依照公證法的規定賠償因錯誤公證而導致的損失。在中國公證協會的主導下,全國3000多家公證機構共同建立了一個賠償機制,每家公證機構每年必須拿出當年收入的3%,交給中國公證協會成立一個專門用於賠償因錯誤公證而導致當事人經濟損失的基金。”

依據黑龍江省司法廳網站的查詢結果,大慶市公證處屬於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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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證員是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出具虛假公證書,可以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是以"瀆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代表許智慧律師認爲。

據瞭解,高檢院2009年出臺《關於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後,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份失實的公證書是在2001年出具的,刑事責任應該如何追究?(張羽 何其偉)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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