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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小夥3點盜竊4點救人能否將功抵罪?律師這樣說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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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本質功能並不在於懲罰,而在於教育、挽救和預防,司法部門應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3名小夥酌情從輕處罰。

三名小夥3點盜竊4點救人能否將功抵罪?律師這樣說

小夥3點盜竊4點救人

據報道,3名小夥在凌晨3點時趁人不備,竊取了杭州周先生汽車裏的3000塊錢,但在凌晨4點時主動救援了不慎落水的姑娘。根據當地警方和姑娘閨蜜的說法,三名小夥在營救姑娘時非常積極,發揮了很大作用。

根據媒體發起的投票,80.6%的網友認爲“功過分明,偷東西該抓,救人該獎”,另有11.1%的網友認爲“小夥們還不錯,希望酌情從輕處罰”。該結果跟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大體相符,說明社會在此事件上的看法趨於理性和一致。

嚴格意義上講,3名小夥先後實施了盜竊和救人兩個獨立的行爲,且行爲針對的是兩個不同的自然人主體,引發的法律後果也應當是各自獨立的。

三名小夥3點盜竊4點救人能否將功抵罪?律師這樣說 第2張

小夥3點盜竊4點救人

對於盜竊行爲,由於3000元錢已經達到了刑法入罪門檻,毫無疑問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救人行爲,由於已構成了見義勇爲情節,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等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政府部門也應當給予精神嘉獎和經濟幫扶。

但萬事皆有聯繫。當盜竊和救人發生在同樣的人身上,還幾乎是同一時期發生時,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層面上,都有將兩個行爲整合在一起進行評價、處理的必要和空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主動救人,幫助挽救一條生命,當然屬於“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符合立功的實質要件。

而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理論上的爭議之處在於,刑法中的立功一般應當在犯罪分子歸案以後,而本案中3名小夥的救人行爲發生在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前。

也就是說,3名小夥的行爲符合立功的實質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爭議。

儘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3名小夥酌情從輕處罰,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3名小夥雖然已經涉嫌犯罪,但數額不大,很可能是一時衝動、僥倖使然,也有可能是一時經濟困頓所迫。

而從事後積極救人來看,他們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益心,社會危險性不大,根據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依然可以對其從輕處罰。3名小夥的盜竊行爲並未掩蓋其身上的人性光芒,司法機關也可以來一次“救助落水”行動。

刑法的本質功能並不在於懲罰,而在於教育、挽救和預防。對3名小夥依法從寬處理,促其更好地融入社會,或許更能實現刑法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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