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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向飛機發動機扔硬幣 不能“不予執行”了事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5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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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航CZ380航班執飛上海往廣州前,一名涉事旅客邱某(女,80歲,無違法犯罪和精神疾病記錄)在登機時向飛機發動機扔了一把硬幣,導致航班延誤了5個多小時。老太稱其拋擲硬幣是爲祈求平安。經勘查,機務人員共發現9枚硬幣(其中發動機內部1枚1角硬幣)。警方表示:其行爲已構成違法,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因其年齡已超過70週歲,拘留不予執行。

老太向飛機發動機扔硬幣 不能“不予執行”了事

老太向飛機發動機扔硬幣

據報道介紹,一般情況下,向飛機的發動機拋撒硬幣,可能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在此次事件中,由於在飛機尚未發動時,就有其他旅客向機組人員報告了情況;同時,機務人員在現場找到了發動機內部的一枚硬幣,並確認了飛機可以安全起飛,這才避免了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

因此,本案警方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對邱某進行處罰,即“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其中包括70週歲以上的,所以本案的行爲人並未執行治安處罰。

不過,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免予治安拘留並不免除“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如果連後者也免了,不僅不合乎法律規定,還難免給民衆留下處罰偏輕的感受。事實上,即使按照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相對於本案的危險程度,恐怕還是給人處罰過輕的感覺。據瞭解,“由航空公司的機務人員拆發動機快則一天,慢則兩天甚至更長,而租用機場機庫一個小時的費用就是8000元,加上機務人員的人工成本和飛機閒置造成的損失,一般損失在100萬元左右。”

除此之外,該行爲還致使航班延誤5個多小時,根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航空公司還需要給乘客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航空公司由此次事件造成的人工檢查費用和乘客索賠的損失,都應該依法由當事人邱某承擔。這種民事損失賠償不因爲侵權人年齡大而得到減免,但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航空公司對邱某進行索賠,這應該是對邱某最大的處罰。

與此同時,令人生疑的是,與這位80歲的邱某同行的有3人,包括老人的老伴和女兒女婿,他們還申請了輪椅服務,地服人員將4人送至機下,當邱某要扔硬幣時,幾位隨行的親屬有沒有人發現,這麼多枚硬幣是什麼時候準備好的,從何而來?比如是否此前有人故意發給老人硬幣,邱某要扔硬幣時他們看見沒有、制止沒有,等等。對這樣一些疑問,警方至今沒有公佈任何調查結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邱某的隨行家屬明知邱某要扔硬幣,而予以協助,或者放任其扔硬幣的,則都要與邱某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再往更嚴重方面想象,往飛機發動機扔一把硬幣的行爲還可能涉及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沒有乘客報告此事,飛機起飛後的後果可能很嚴重。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當然,邱某“扔硬幣”的行爲能否認定爲以上“破壞”行爲值得商榷,但若該行爲真的造成了嚴重後果,則完全可能構成過失犯罪,即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依據刑法規定,也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儘管《刑法》也規定了,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刑法對老年人的寬厚與柔情,並不代表國家承認老年人在違法犯罪時具有特權,這更不能成爲縱容老年人違法犯罪的籌碼。

邱某向飛機發動機撒硬幣的行爲,無疑是又一起典型的“愚案”。我們不可能去責怪航空公司爲什麼沒有在飛機發動機周邊寫上一個禁止扔雜物的警告牌。因爲這的確是個基本常識,不需要和一些專業而又無法得知的規則一樣,做出專門的明文規定。

因而,此次事件的法律責任完全應該由行爲人自己承擔。但現在看來,對這樣一起極其危險的事件,因爲系一個80歲的老人所爲,處理結果似乎“無關痛癢”,明顯缺乏法律應有的教育威懾效果。這固然是一起少見的個案,但我們何不將它演繹成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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