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熱點 > 歷史朝代 > 員工自願加班累死公司要承擔責任嗎?員工自願加班公司違法嗎?

員工自願加班累死公司要承擔責任嗎?員工自願加班公司違法嗎?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64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現在加班是一個非常有政論性的話題,雖然大家都知道加班可以多拿錢,又能保住工作,但是公司會無止境的讓你加班,有些是工作性質,有些還不給你錢,員工加班累死屬於工傷,可如果是工作性質導致的自願加班是不是也適用呢?

員工自願加班累死公司要承擔責任嗎?員工自願加班公司違法嗎?

現代快報訊公司員工在長時間連續加班的情況下,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後回家出現身體不適,凌晨送醫終告不治。在不構成工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此前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認定用人單位須對員工猝死承擔20%責任。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悲劇:一個月僅4天不加班,男子猝死

文某出生於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前年3月中旬,他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註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週工作5天,每週休息2天。

不過,由於所屬行業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峯期,一個月裏只有4天不加班,週六、週日也基本處於工作狀態。

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進行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於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然而尚未到一個月時間,意外就發生了。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2、3時,妻子發現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焦點:加班非強制,公司是否需要擔責

之後,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爲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的家屬認爲,由於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其賠償50餘萬元。

在法庭上,公司方提出:作爲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並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緻的調查。

判決:加班時間超法定上限,公司賠20萬

經法院審理查明,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爲,但根據公司的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爲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公司在文某的加班行爲中存在侵權行爲且存在過錯。

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盼盼介紹,不論文某是否出於自願,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即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最終,法院綜合各方面因素,酌定由所在單位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支付文某母親、妻子及子女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約20萬元。

後文某家屬提起上訴,要求公司承擔50%以上的賠償責任。日前,蘇州中級法院二審後,綜合各因素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下班後猝死,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李盼盼介紹,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爲工亡或者視同工亡。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亡。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構不成工傷,若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爲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社會
國際熱點
人間百態
奇事怪事
世間印象
嘰歪哥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