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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加班回家後猝死 家屬起訴公司索賠20萬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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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五旬男子文某爲了多掙錢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身體不適,送醫後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爲工傷情形,文某家屬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家屬訴上法院

文某出生於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爲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

連續加班回家後猝死 家屬起訴公司索賠20萬

男子加班後不幸猝死

合同中註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週工作5天,每週休息2天。不過,由於所屬行業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峯期,一個月只有4天不加班,週六、週日也基本處於工作狀態。

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於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可未到一個月,意外就發生了。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兩三點鐘,妻子發現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後,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爲“猝死、原因不知”。

2017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家屬認爲,由於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50餘萬元。

企業加班時間超過法定上限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爲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並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緻調查。法院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爲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時、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除11月6日的週日外,其餘週六、週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況;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時。

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企業賠償20萬

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爲,但根據被告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爲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爲中存在侵權行爲且存在過錯。

至於文某的加班行爲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爲,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的結論,但根據文某上班及加班後回家,身體不適送醫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並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係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係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法院酌定,由企業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判決支付其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法官說法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不斷出現,且呈增多趨勢。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爲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爲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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