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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30年前拋妻棄子 現回家要求子女贍養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7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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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前,如東馬塘鎮居民陳某與妻子離婚後,拋下一對兒女離開如東去淮安生活。如今,66歲的他體弱多病,老無所依,也沒有經濟來源。

南通一男子30年前拋妻棄子 現回家要求子女贍養

男子30年前拋妻棄子

於是,陳某返回如東要求子女承擔生活費用,但兩個子女拒絕贍養,隨後陳某將兩名子女告上了法院,本月7號,縣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審理。

南通一男子30年前拋妻棄子 現回家要求子女贍養 第2張

男子30年前拋妻棄子

法庭上這名頭髮花白的老人就是陳某。1983年,他與妻子薛某離婚,那時女兒11歲,兒子4歲,當年法庭將女兒判給妻子撫養,兒子由陳某撫養。

但是離婚後,陳某就離開了家去了淮安生活,妻子薛某見4歲的兒子沒有人照顧,就把兒子領回家撫養直至成家立業。30多年來,陳某沒有回過一次家,也沒有跟孩子有過任何的聯繫。一雙兒女不僅沒有見過父親,也不願跟人提及這個父親。

陳某的女兒說,在她的記憶中,她從沒有享受過父愛,雖然一起生活過一段時間,但是父親對姐弟倆很兇,不是打就是罵。

近年來,陳某身體大不如前,體弱多病,又沒有經濟來源。陳某產生了回如東申請低保的念頭,但是由於陳某有子女不符合低保條件,只能作罷。他便要求子女對他進行贍養,但兩個孩子都覺得想不通。法庭在庭審中瞭解到,30多年來,陳某的確沒有盡到過父親撫養孩子的責任,以至於在法庭上,陳某都認不出誰是自己的兒子。

從未盡到做父親的責任

陳某的女兒說,父親在外三十多年,沒有音訊,也沒有撫養過他們,現在卻要求贍養,他們不願意。三十多年來杳無信息,子女和陳某自然沒有親情可言,看到曾經的家人對自己的冷漠,陳某也覺得非常愧疚,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但是現在確實是走投無路了纔會要求他們贍養。

法庭經過現場調查取證後認爲,根據《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沒有經濟來源的父母有承擔贍養的義務。這起案件中,雖然陳某有錯在先,但畢竟曾經在一起生活過十多年,存在嫡親的血緣關係,從親情的角度考慮,建議子女向陳某提供一定的贍養費用,並休庭對雙方進行了調解。

縣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顧宇說,陳某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在要求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時候也做出了讓步,作爲子女也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贍養其父親的義務,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

最終經過法庭調解,法庭宣佈,陳某的一雙兒女每月向陳某給付400元生活費,其中女兒承擔300元,兒子承擔100元,直到陳某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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