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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結婚兩月妻子莫名失蹤 發現對方和多人結婚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4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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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連江縣琯頭鎮的林先生,撥打新聞熱線反映說,他遇到了一件麻煩事,一年前、結婚兩個多月的新婚妻子突然離家出走了,他去孃家找妻子也沒有找到,現在林先生是想離婚、卻找不到妻子一起去辦理離婚手續,要和新女朋友結婚也辦不了結婚證。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林先生說,他遇上了一件麻煩事。

男子結婚兩月妻子莫名失蹤 發現對方和多人結婚

男子結婚兩月妻子失蹤

林先生2016年4月份通過媒人介紹、與廣西姑娘凌某認識,兩個人在交往半個月後,住在了一起。

林先生說,自己是大齡青年,遇到凌某後,雖然交往的時間不長,但是兩個人情投意合、相見恨晚。

在沒有見過女方父母的情況下,2016年4月14日他們領證登記,並舉行了婚禮。

林先生算了算,結婚時,女方大概拿到了這些錢。

可沒想到的是……

結婚後沒幾天,林先生就感覺到他的妻子與結婚前有了很大變化,妻子以各種理由不斷向家裏要錢,在不通知林先生的情況下經常外出,結婚兩個多月在家的時間不到兩個星期。

到了2016年7月份,妻子外出後就再也沒有回來,手機也無法撥通。

直到上週,林先生突然接到遠在湖南一名男子劉衛華的電話。

劉衛華在電話中向林先生詢問自己妻子凌某的下落,這可把林先生嚇了一跳。

林先生沒想到凌某是自己的妻子,但竟然也是別人的妻子。

男子結婚兩月妻子莫名失蹤 發現對方和多人結婚 第2張

新婚妻子失蹤

爲了查明原因,結婚一年多了,前一週林先生第一次去了妻子在廣西的孃家,試圖瞭解其中的原因。

但到了孃家後,又發生了一系列讓林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

林先生在他妻子廣西老家瞭解到,妻子凌某幾年來都沒有回過家,而2016年4月份他們結婚時,妻子說她父親病重需要錢回家照顧,這讓林先生懷疑妻子在向他說謊。

凌某與多人登記結婚林先生已報警

林先生從廣西宜州市檔案館瞭解到,他妻子凌某2013年與同鄉人離過婚,這與他們登記結婚時,未婚的婚姻狀況截然相反。

林先生在與湖南人劉衛華進一步通電話後瞭解到,2017年4月10日凌某又與劉衛華在湖南省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湖南人劉衛華通過凌某留下的手機通訊錄,聯繫上了山東人郝天亮,瞭解到,凌某在2014年8月7日與山東人郝天亮登記了結婚,在結婚後不久凌某也失蹤了。

男子結婚兩月妻子莫名失蹤 發現對方和多人結婚 第3張

結婚證

林先生介紹,與他結婚的凌某很可能是騙婚團伙的成員,現在他也怪自己沒有深入瞭解對方,就匆忙辦理了婚禮造成家庭的經濟損失,又由於各省的婚姻登記網絡沒有聯網,凌某纔有機會在不同的省份重複進行婚姻登記,實施詐騙。

對於這樣的行爲,法律對她會有什麼樣的懲處呢?

凌某涉嫌重婚和詐騙罪應從重處罰

目前林先生已經報警期待警方能夠儘快,將凌某抓捕歸案,不要再讓她坑害其他人了。

騙婚,是以婚姻爲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爲,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騙婚”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爲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或同性戀與不知其性向男子,女子結婚的行爲。

什麼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刑法上的虛構事實,就是指捏造並不存在的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虛構全部的事實,也可以是虛構部分事實。隱瞞真相則是指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這種事實如果爲他人知道,便不會將財物交給犯罪分子。

騙婚的特點和定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爲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係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係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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