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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學治理抄襲亂象有待權威鑑定

來源:歐巴風    閱讀: 6.8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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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影視劇改編重要源頭的網絡文學,因抄襲引發的糾紛長期存在。近期,在網絡小說《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指抄襲《桃花債》之後,知名網絡作家艾晶晶(筆名匪我思存)又連發數篇微博,指責吳雪嵐(筆名流瀲紫)的網絡小說《甄嬛傳》《如懿傳》抄襲其網絡小說《冷月如霜》,《甄嬛傳》的劇情梗概與《冷月如霜》如出一轍、《如懿傳》直接照搬“匪我思存”寫錯字的詩句。

網絡文學治理抄襲亂象有待權威鑑定

甄嬛傳涉嫌抄襲

而早在2006年,流瀲紫就曾因《後宮·甄嬛傳(上卷)》多處與《冷月如霜》《春衫薄》等作品相似,被晉江文學網站發公告責令向被抄襲者道歉。

事實上,網絡小說抄襲之爭雖然多發,但起訴的寥寥無幾。出現這一情況,主要在於網絡小說在何種情況下構成抄襲,業界莫衷一是。化解網絡小說抄襲頑疾,亟待建立科學、權威的鑑定機制。

鑑定標準缺失

近年來,網絡文學行業快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網絡文學用戶規模達到3.33億,網絡文學市場規模已達90億元,產業規模自2012年起保持超過20%的年增長率。行業步入快車道之際,抄襲問題也浮出水面,不時有網絡文學作品被指抄襲。但在抄襲之爭中,著作權人常常進行道德上的譴責,通過訴訟方式進行維權的並不多見。無論是《桃花債》作者大風颳過,還是艾晶晶,都沒有選擇走法律途徑維權。

網絡文學治理抄襲亂象有待權威鑑定 第2張

網絡文學抄襲亂象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阮開欣分析,抄襲本身不是立法中的用詞,對於抄襲的理解不同語境的確存在不同。著作權法中的抄襲一般是指在後作品實質性地使用了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在網絡文學中,在後作品借用了在先作品的創意,也可能被稱爲“抄襲”,但這不一定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而在學術研究領域,在後的論文通過不同的表達使用了在先論文的啓發性觀點而沒有引用出處,那麼就會構成學術抄襲,但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

如何判定一部網絡小說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行業也在探索。如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與《桃花債》的糾紛中,當事人就曾請行業機構和專家進行鑑定,最終被認定未構成侵權。

著名編劇餘飛就是被邀請的鑑定專家,在他看來,網絡小說的創意或思想相似很難被著作權法判定構成抄襲。比如網絡小說的文風抄襲問題,他認爲文風抄襲不能稱之爲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抄襲,否則就會出現反抄襲擴大化。他同時指出,目前行業中網絡小說抄襲之爭頻發,但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抄襲,沒有具體的參考標準無法進行鑑定,需要制定一個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的標準,讓作者維權有法可依。

科學體系待建

在網絡小說抄襲訴訟中,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情況下,判定是否構成抄襲相對容易;當被指控抄襲之處僅涉及作品的構思、語言風格、人物特徵及關係、主要情節、個別語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個部分、文字等表達不盡相同時,對是否抄襲的認定相對更復雜。

阮開欣認爲,小說中的抄襲很多是在劇情上的近似,這可能會構成實質性相似。而劇情上的近似是否構成版權侵權還需判斷近似部分的劇情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被告是否接觸過原告的作品。如果近似部分的劇情並不具有獨創性,或者是一種慣用的劇情,則不構成抄襲。

在餘飛看來,抄襲鑑定是個很複雜的工作,如果用不科學、不成體系的方法來“鑑定”,就很有可能會導致“抄襲擴大化”。他認爲,網友爲證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抄襲而將兩本書的內容進行詳細比對做出的“調色盤”,只適合文字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或者有斷斷續續的大量相同,這種情況下可以製作“調色盤”進行判斷。一旦進入“高級”抄襲領域,涉及各個情節點、各個故事的主線、人物設計等,“調色盤”就會失去作用,而需要專業人士針對具體的故事情節進行鑑定。

具體而言,餘飛舉例介紹,比如在原著作者的作品中,一個大故事由三個小故事組成,其中一個小故事由A、B、C三個點構成。而在被告的作品中,也有一個小故事是由A、B、C三個點構成,而且三點的排列順序也是一樣的,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認定在後作品構成抄襲。

如果在先作品由三個故事組成,其中一個故事由A、B、C三個點構成,在後作品也有三個小故事,也有A、B、C三個點,但是這三個點分別在第一個、第二個、第三個故事裏面,這種情況下在先作品就不能說在後作品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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