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熱點 > 歷史朝代 > 農民工被偷140萬是怎麼回事?最後找到了嗎?

農民工被偷140萬是怎麼回事?最後找到了嗎?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43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說到140萬可能有的家庭會覺得這不算什麼,但是,140萬對於一個農民或者農民工來說確是一筆不小的數目了。小編剛剛看到一則消息非常的吃驚,那就是農民工被偷140萬,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具體都是怎樣的?當然了,最後錢找到了嗎?小編也帶着疑惑在網上搜索了一番,發現警方最後是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具體的事情經過小編也是做了一番整理,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農民工被偷140萬是怎麼回事?最後找到了嗎?

監控拍下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身影

衣服掛在座椅靠背 兜裏的錢包和卡被偷走

1月20日,馮先生在皇姑區一家飯店吃飯,吃完正要結賬時,發現掛在椅子靠背上衣服兜內的手包不見了,手包裏有身份證、銀行卡和一些現金。“有一張銀行卡里,存着20多名農民工半年的工錢,大約140萬元左右,他們都盼着這筆錢回家過年呢!”馮先生說。

調取飯店監控錄像發現,馮先生的手包是坐在他背後的一名白衣女子偷走的。據飯店服務員回憶,這名身穿白色羽絨服、黑色褲子、留着短髮的女子先說要吃飯,後又改說等人,看到馮先生椅背上掛着衣服時,就挪到了他背後的座位上坐着。

女子確定馮先生正在和朋友交談時,就把左手背到身後,在馮先生搭在椅子上的衣服裏來回摸索,偷到手包後,將手包裝進自己的包裏,大搖大擺走出飯店,上了一輛等候多時的轎車離開了。

串聯多起扒竊案 警方抓獲2名犯罪嫌疑人

瀋陽警方發現,自去年11月以來,在和平、瀋河、大東、皇姑等地區發生多起在飯店內扒竊的案件,多個案發地點的監控錄像顯示,都是同一對男女單獨或共同作案。

警方經過分析串並,確定11起案件均爲該二人以同樣的手段作案,於是將此案串併爲2018年“串聯1號”系列扒竊案件。

瀋陽警方多警種部門組成專案組,經晝夜奮戰,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孫某(男,47歲)、徐某(女,28歲)抓獲。經審訊,二人對在瀋陽多個地區實施扒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兩名犯罪嫌疑人交代,所盜竊的物品均被銷贓,贓款也被二人揮霍了。

目前,孫某、徐某因涉嫌盜竊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瀋陽警方奉上“反扒祕籍”

臨近春節,扒竊案件多發頻發,偷偷騙騙的“江湖”也在年終歲尾的節點風生水起。怎樣才能看住兜裏的錢,別讓賊惦記上?瀋陽警方特製一份“反扒祕籍”,提醒市民提高防範意識,在外出就餐、行車、購物時切莫疏忽大意。

相關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爲。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爲本罪的對象。

客體要件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公私財物的特徵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爲是佔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範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爲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裏所說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爲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爲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爲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爲中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爲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爲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採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爲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爲“他人的財物”。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爲:“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裏出售物品的僱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爲“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行爲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拋棄的財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等。佔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拋棄的財物歸先佔者所有。佔有無人繼承的遺產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隱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財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

(5)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爲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物或同一財物處於不同的位置、狀態,它所表現的社會關係不同,作爲犯罪對象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爲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因爲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6)盜竊自己家裏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裏的或近親屬的財物,屬於共同盜竊行爲。構成盜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別對待。

社會
國際熱點
人間百態
奇事怪事
世間印象
嘰歪哥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