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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上書提議 明確其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9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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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體性消費事件頻發,但僅靠單個消費者力量維權,不僅訴訟效率低、維權成本高,而且往往難有勝算。在2011年城市維權(深圳)論壇召開之際,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21城市消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出《關於在〈消法〉中增加消費者組織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建議》,呼籲在《消法》修訂過程中,明確消費者組織在消費侵權公益訴訟中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和主體資格。

消協上書提議 明確其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現狀: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高

按照《消法》目前的規定,消費者組織沒有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職能,只能提供諮詢服務和法律支持。22家城市消費維權組織認爲,消費者組織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法律理應賦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只有這樣,消費者組織的作用才能真正發揮出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護。

在三鹿奶粉等羣體性消費事件中,一些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時常常陷入尷尬境地。另外,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屢教不改,僅憑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往往難以撼動。目前,許多消費者之所以不起訴或採取忍讓態度,主要原因就是訴訟成本太高。

提議:賦予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建議函指出,目前,《消法》在修訂當中。新《消法》應明確規定消費者組織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和主體資格。

具體來說,在《消法》中消費者組織的職能部分,增加一項規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消費者組織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法院可就此類公益訴訟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不確定的消費者來到法院登記,參與共同訴訟。

借鑑:音著協享訴訟主體地位

據瞭解,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規已經做過有益的嘗試。《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即賦予了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提起訴訟”的權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幾個法律問題的覆函》,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了“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訴訟主體地位;《勞動合同法》也以法律形式賦予了工會組織在集體合同爭議中的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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