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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例肺結核歧視案開庭 有無傳染性成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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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例肺結核歧視案開庭 有無傳染性成焦點

只有在不傳染他人、不影響學習的情況下,結核病人才會被錄取。CFP圖

被告:原告“患肺結核”並非拒錄唯一原因

法院:限原告5日內提供不具傳染性證據

患上結核病

三種情況應予錄取

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3)淋巴腺結核已臨牀治癒無症狀者。廣州市紅十字會醫院呼吸內科主任汪得喜表示,上述三類情況都屬已治癒,沒有傳染性。

今年4月,因體檢檢測爲疑似肺結核,湖北青年薛興(化名)在接受中科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下稱地化所)研究生複試體檢後被拒絕錄取。薛興認爲此舉涉嫌歧視,將地化所告上法庭,要求地化所將其錄取爲2011級研究生。昨日,這起國內“首例肺結核歧視錄取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公開審理。

疑患肺結核 考研未錄取

昨日庭審,薛興並未到庭。根據薛興的起訴書,2010年10月10日,他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考,報考了北京大學地球與空間科學學院的石油地質學。在參加全國統考、查詢初試成績合格後,薛興在今年3月18日申請調劑到地化所,當月21日收到地化所複試通知。

3月30日,薛興通過複試,次日來到地化所指定的醫療機構體檢。體檢後,地化所的招生老師稱,因體檢結果“疑似肺結核”而拒絕錄取他。

起訴書稱,之後爲進一步排查病情,薛興應地化所要求到天河區慢性病防治中心檢查。天河區慢性病防治中心在4月8日出具診斷意見:疑似肺結核,病竈範圍小,痰塗片結果陰性;處理意見:可邊治療邊工作。診斷結果提交後,地化所最後仍以體檢不合格爲由拒錄,同時,地化所還拒絕了薛興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請求,也沒有出具不予錄取的書面通知。

薛興不服,5月31日,他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地化所不予錄取的行爲違法,屬於行政不作爲,並請求法院判地化所錄取他爲該研究所2011級碩士研究生。

法院限原告方在5日內提交所患肺結核無傳染性的證據,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中。

1

爭議焦點

是否屬行政訴訟

律師:

侵犯了原告受教育權

薛興的代理律師李佳說,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患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因此,地化所因薛興患有肺結核拒絕錄取行爲侵犯了其受教育權,是不合法的。

李佳還說,地化所對於招生工作要實行復議制度、保證考生的申訴渠道暢通。“但對於這樣重大的決定,地化所連最起碼的書面通知都沒有,也沒給薛興留下商談的餘地,更沒有告知薛興應享有的申辯權、複議權等合法權利。”

地化所則稱,之前,地化所公佈了擬錄取名單,薛興並沒有向主管部門進行任何申訴,現在提出要求地化所錄取他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爲目前國家2011年碩士生招生工作已經結束,錄取名單依法不能變更。

同時,地化所還認爲,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因爲地化所只是中科院的科研機構,其性質爲事業法人,招生錄取也屬於自主管理行爲,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爲。

但薛興的律師李佳列舉了多宗案例,佐證剝奪受教育權屬於行政訴訟立案範圍:比如1999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不授予博士學位決定案等。

2

拒錄是否因肺結核

地化所:

只是原因之一

對於地化所是因肺結核而拒絕錄取薛興的指控,地化所辯稱,薛興被查出肺結核只是他被拒絕的其中一個原因,其成績、個人的基本修養、道德素質也是考覈的重要指標。

被告律師拿出薛興的病歷說,薛興在病歷監護人一欄填了導師的名字,說明他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律師還說,薛興不懂基本禮貌,每次到地化所來都是又吵又鬧,“他是無中生有,刻意製造輿論焦點,損毀地化所名譽。”

對於地化所以薛興成績差爲由而拒絕錄取他的說法,李佳卻不認同,她說,薛興被檢出疑似肺結核是導致其被拒絕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說是唯一的原因”。李佳說,地化所預計招生人數爲17人,實際報考(含調劑)人數未達到招生人數,而按成績來說,與薛興同專業的小紅(化名),成績排在最後一名,卻通過了複試被錄取了。“如果說被告的原則是擇優錄取,爲何不錄取成績較好的薛興,而要錄取成績較差的?”

李佳認爲,在沒招滿人的情況下,錄取了比薛興分數低的考生,而把薛興拒之門外,這種行爲存在很明顯的歧視意味。

3

是否有傳染性

法院:

限期提供確切證明

地化所方面稱,該所是從事地質研究的,所招收的學生大部分時間要去野外和遠海海洋進行科研考察,經常出去幾個月,生活的區域杳無人煙,非常艱苦。而薛興所患的疾病是需要系統性、不間斷、階梯式治療,可能過一段時間就要去複查,換一種藥吃。所以說,薛興患肺結核不適宜地化所的學習生活。

同時,地化所還說,原告出具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患肺結核不具有傳染性。被告認爲,薛興的醫囑寫着“邊治療邊工作”,但並不是“一邊學習一邊治療”。“學習和工作的環境很不一樣,工作可以一個人一間房,學習則是一種集體環境,在這種情況下,你能保證不對同學造成影響嗎?”

對此,李佳出示了醫院的相關證據,說薛興的病是可以“一邊工作一邊治療的”,並不影響他的正常學習和生活,並且,醫生說經過半年的治療可以痊癒,因此薛興完全有可能在開學前痊癒。“退一步講,薛興也有權提出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待身體康復後,再辦理入學手續。”薛興律師保留學籍的提議遭到地化所的拒絕,稱這種做法沒有先例。

鑑於原被告雙方對薛興所患肺結核有無傳染性爭議較大,法院限原告方在5日內提交CT等進一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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