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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爲治青春痘服藥3年後跳樓自殺

來源:歐巴風    閱讀: 4.1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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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關於藥品副作用產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並不明確,應儘快立法明確藥物不良反應對患者造成的傷害,確定進行補償和賠償的主體責任人。

大學生爲治青春痘服藥3年後跳樓自殺

——編輯手記

新聞

俗話說“是藥三分毒”,藥品副作用對人身造成損害在所難免,但藥物副作用造成的損害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一名學醫的大學生工作不久跳樓自殺。學生的父母在清理遺物時發現兒子爲了治療青春痘,服藥長達三年。經過調查,該藥的副作用之一可導致患者產生“自殺傾向”,父母認爲製藥企業在藥品說明書中將可產生“自殺傾向”這一重要信息隱去存在過錯,要求製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跳樓自殺

現年51歲的蘇文濤(化名)及妻子都是醫生,2007年他們的獨子蘇淳(化名)醫學院畢業後,成爲江蘇省宿遷市人民醫院見習醫生。

2008年7月30日22時,蘇文濤接到兒子同學電話:“蘇淳出事了!” 蘇文濤和妻子連夜開車趕往宿遷。

醫院搶救醫生告知:蘇淳從自己住地的17樓跳下身亡。

追查死因

究竟是什麼原因讓蘇淳選擇自殺?孩子沒有留下隻言片語,無法理解此事的蘇文濤夫婦將蘇淳生前所用的物品反覆查看,希望從中找到兒子自殺的原因。

一天, 蘇文濤夫婦來到蘇淳住處整理遺物,發現一本書中夾着孩子曾服用的“異維A酸膠丸”和說明書。

2005 年,蘇淳臉上出現青春痘,服藥後效果不佳,有人跟蘇淳說,上海某醫院皮膚科治療青春痘效果不錯,於是蘇淳到上海就診,醫生給他開了“異維A酸膠丸”。蘇淳使用後效果不錯,但停藥便出現反覆,其只好常年服用。

蘇文濤夫婦回憶,蘇淳服藥一段時間後,各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嚴重脫髮、消瘦、脾氣暴躁、不喜歡與他人交流、屋內裝飾全部選擇黑色……

“異維A酸膠丸”使用說明書載明:“異維A酸膠丸”治療粉刺(青春痘),生產廠家是上海信誼延安藥業有限公司(簡稱信誼藥業),商品名“泰爾絲”……副作用在精神方面可產生頭痛、頭暈、精神抑鬱、良性腦壓增高……

蘇文濤查閱了大量資料後得知該藥最早產於美國,便通過親戚找到一份美國產“異維A酸膠丸”的說明書。美國版說明書副作用第二條載明:可產生嚴重的精神健康問題,抑鬱、幻聽、自殺……一些用了“異維A酸膠丸”的病人會產生自殘,或者想要結束生命的想法……

同時,蘇文濤夫婦還了解到,蘇淳服藥後曾兩次試圖自殺。據蘇淳同學回憶,在大學四年級時,蘇淳不知何故想尋短見,同學察覺後對其勸說得以阻止;據蘇淳同事回憶,蘇淳工作不久碰到一患者與其發生爭執,便流露出自殺念頭。

蘇文濤夫婦結合種種現象和證據,認爲找到了兒子自殺原因:該藥美國版說明書明確告知服用可能導致患者產生“自殺傾向”,而國內的藥品說明書將這一重要內容隱去,未盡到告知義務。

蘇文濤夫婦多次到上海找信誼藥業,要求其賠償損失,但對方拒絕。#p#副標題#e#

訴訟焦點

2008年12月26日,蘇文濤夫婦將信誼藥業訴至法院。

原告稱,2008年7月30日,原告之子蘇淳跳樓自殺。經詢問蘇淳同事、同學及好友,均證實其生前曾長期服用信誼藥業生產的“異維A酸膠丸”。

“異維A酸膠丸”說明書的不良反應第2條中僅說明該藥有“精神症狀、抑鬱”,未指明有“自殺傾向”。

原告得知該藥物發明於美國,取得該藥物的美國使用說明書後,發現說明書中明確告知服用後“有傷害或自殺的想法”,而信誼藥業在使用說明書中隱瞞了這一重要信息,致使蘇淳大量服用該藥後產生自殺念頭。

原告認爲,信誼藥業在該藥物說明書中隱瞞了“有自殺傾向”的重要信息,欺騙消費者。信誼藥業在蘇淳自殺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9.2萬元中的60%,即23.5萬元。

信誼藥業辯稱,公司屬合法經營的國有企業、我國第一家通過GMP認證的軟膠囊製劑公司;2007年,企業生產的“異維A酸膠丸”被推薦爲上海市名牌產品。

蘇文濤夫婦稱其子長期服用“異維A酸膠丸”,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

該藥系處方藥,必須在醫生的指導下服用,原告之子作爲一名醫生,應嚴格遵守醫囑,但原告未能提供其子門診就醫記錄及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即使原告之子長期服用該藥,也是其自身過錯造成。

公司“異維A酸膠丸”的說明書不存在故意隱瞞重要不良反應信息、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爲。公司在藥物的說明書中,已將“精神症狀、抑鬱”的相關內容體現。

《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中載明,抑鬱包括反覆出現想死念頭或自殺、自傷行爲。公司在說明書中提醒如出現重度不良反應立即停藥,並去醫院由醫生處理,停藥後不良反應逐漸消失。

藥品說明書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覈准,按國家規定製作,不得擅自增加和刪改原批准的內容。原告提供的美國“異維A酸膠丸”說明書不可以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原告以他國法律體系下的藥品說明作爲我國法庭上的證據顯然不妥當。

原告稱其子長期服用“異維A酸膠丸”但一直未提供醫學鑑定或司法鑑定證明其子因長期服用“異維A酸膠丸”產生抑鬱並墜樓身亡。

庭審中法院查明,《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載明:抑鬱發作的症狀標準爲:1.興趣喪失,無愉快感;2.精力減退或疲乏感;……6.反覆出現想死的念頭或自殺、自傷行爲……#p#副標題#e#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蘇文濤夫婦提供的證人均證明蘇淳自2005年下半年開始服用被告公司生產的“異維A酸膠丸”,且一直服用至大學畢業即2007年7月。因兩位證人系蘇淳的大學同學,與蘇淳接觸較多,故其證言較具可信度,本院予以採信。

庭審中,原告提供2008年購買“異維A酸膠丸”的票據、未服用完的“異維A酸膠丸”及說明書,足以證明死者蘇淳生前一直服用信誼藥業生產的“異維A酸膠丸”。

死者蘇淳生前長期服用該藥,現無故自殺,而根據該藥載明的副作用即“精神症狀、抑鬱”,本院認爲無法排除死者系因長期服用該藥而產生抑鬱導致自殺。

信誼藥業生產的“異維A酸膠丸”說明書中對該藥的副作用僅表述會導致“精神症狀、抑鬱”,而根據《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載明的抑鬱發作症狀標準,參照美國“異維A酸膠丸”的說明書,可以說明該藥的副作用應包含自殺或自虐傾向,而信誼藥業的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載明有可能產生自殺或自虐傾向。

本院認爲,信誼藥業作爲藥品生產商,對該藥品副作用比一般人更清楚,對副作用的表述應該規範、清楚、全面,儘可能列舉出所有情形,從而對患者起到警醒、提示的作用。

信誼藥業生產的該藥說明書中對可能產生的副作用未能詳盡的列舉,存在過錯,對蘇淳的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

蘇淳作爲一名醫生,明知該藥爲處方藥,而未能規範用藥,應對死亡的後果承擔責任,據此,本院確定被告承擔責任的比例爲15%。

日前,宿城法院依照法律有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信誼藥業賠償蘇文濤夫婦因蘇淳自殺而產生的各項費用5.5萬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十一”前原告已拿到全部賠償款。

觀點

立法規範藥品不良反應的賠償責任主體

一起因藥品副作用致患者跳樓自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

有關醫藥人士指出,藥品副作用給患者帶來的損害,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需要製藥企業、醫療單位以及患者共同關注,纔能有效降低藥品副作用帶來的人身損害。

作爲製藥企業,首先要保證藥品的質量,其次應當對藥品的使用說明儘可能做到規範、清楚、全面,應列舉出所有不良情形,從而對患者起到警醒、提示作用。

藥物不良反應是用藥的常見現象,許多藥物即使在質量檢驗合格的情況下,仍會產生不良反應,因此醫生應當指導患者合理用藥。合理診療不僅是醫方應盡的義務,告知患者治療風險並取得其同意也是醫方必須履行的責任。

作爲患者,應當嚴格按照醫囑用藥,對於在用藥過程中出現的不良反應,應及時向醫生說明,儘早採取挽救措施。

本案,對於信誼藥業生產的“異維A酸膠丸”說明書存在的問題,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鄧利強指出:“當事人應該及時向管理機關申請修改說明書,如果沒有修改,任何人都可向藥監局或藥品不良反應中心報告。”

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鄧利強還提出:“藥品是一種特殊產品,它的包裝、產品說明書都是產品正確使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明知自己的產品說明書上遺漏了重要、危及生命的副作用信息仍不修改,侵權人可以要求(廠家)進行懲罰性賠償。”

目前,我國缺乏關於藥品不良反應損害的相應法律法規,也沒有涉及藥品不良反應的實際賠償問題。所以,對於患者是否因藥品嚴重不良反應而導致身體遭受損害,有關部門往往難以認定。

國家應建立起藥品不良反應應對機制,完善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藥物不良反應對患者造成的傷害,進行補償和賠償的主體責任人,避免醫療機構及其個人承擔不應該承擔的法律及賠償責任,從而也明確國家、藥廠、藥品經營單位及其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文作者史友興爲江蘇鎮江京口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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