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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眼袋祛除術"被"毀容" 女子狀告醫院索賠20萬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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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訴稱,2009年4月19日,她去南方門診部治療褐青色痣,順便諮詢該院醫導關於眼部皮膚鬆弛的解決辦法,並表示想做電波拉皮改善。但醫導稱手術效果好,勸她做手術,並拿出一份宣傳單給她說:“我們這裏的陳某某教授手術做得很好,從來沒有失敗過”。見到陳教授後,他建議做兩個手術:重新做一個雙眼皮,再做一個下眼瞼膚鬆的矯正術。出於慎重考慮,吳小姐提出先做一個下眼瞼膚鬆的矯正術看看效果如何。手術後5天,吳小姐到醫院拆線,但沒過幾天,她就發現自己右眼從切口處往下有兩指寬的凹陷,左眼切口成波浪形,眼睛完全變形,不僅難看,而且視物不清。後來,吳小姐得知,自己的眼輪匝肌在手術中被無端去除,導致眼睛沒有輪廓,不僅影響容貌,也損害了眼睛的正常功能。吳小姐曾去多家醫院諮詢,得到的答覆均是沒有好的補救辦法。吳小姐認爲醫院的行爲對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於是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

做"眼袋祛除術"被"毀容" 女子狀告醫院索賠20萬

一審時,院方則答辯稱,手術沒有失誤,吳小姐的眼輪匝肌沒有被切除,其雙眼正常,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求。

一審:判醫院退還手術費

羅湖法院在一審時查明,原告以“周穎”的名義前往被告美容科就診,被告檢查原告“雙側下瞼皮膚鬆弛”,診斷爲“眼袋”,於2009年4月19日對原告進行了“眼袋祛除術”,原告支付手術費2500元,術後醫囑“隨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羅湖法院委託深圳市醫學會就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鑑定,2009年12月14日,深圳市醫學會作出鑑定書,結論爲不構成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出具之後,法院依職權委託廣東省醫學會對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重新進行鑑定,但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委託廣東省醫學會重新進行鑑定。之後,法院又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對被告的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鑑定,但由於原告不同意接受鑑定,該所於2010年6月5日向法院出具退案函。案件審理中,被告明確表示,其雖無過錯,但本着解決問題的角度,同意退還原告手術費,並自行承擔鑑定費。

該院認爲,本案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醫療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在醫療行爲中存在過錯。本案中,深圳市醫學會已認定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法院依職權委託廣東省醫學會和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重新進行鑑定時,原告拒不配合,導致重新鑑定無法進行,對此,原告應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退還手術費25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雙方各執一詞

昨天二審中,上訴人吳小姐親自到庭。她在上訴中表示,深圳市醫學會用以鑑定的病例是“周穎”的,而並非自己的,她從未去任何機構作過鑑定。之所以當時是化名去醫院做手術,主要是出於隱私考慮。

當法官詢問吳小姐爲什麼拒絕進行重新鑑定時,她表示,自己眼睛受損害的情況在法庭上就一眼可見的,根本無須鑑定,這是一個無需舉證的常識問題,相反醫院方面則應舉證證明在手術中沒有過錯。她還當庭出示自己手術前的照片,證明手術前後自己容貌的巨大反差。醫院方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堅稱院方在手術中沒有過錯,同時認爲吳小姐提供的是藝術照,不能用於手術前後容貌的對比。

雙方庭審中分歧較大,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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