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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全省上半年3009人因危險駕駛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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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佈今年以來查處危險駕駛案件相關情況,併發布4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牢記法律底線,安全文明出行。

江蘇全省上半年3009人因危險駕駛犯罪被判刑

­通訊員 蘇交軒 揚子晚報記者 於英傑

­權威通報 3009人因危險駕駛被判刑

­今年上半年,江蘇省公安交警部門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9068起,查處涉案人員9068人。目前,已有3009人被判處刑罰,其他案件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從查處的危險駕駛罪類型來看,醉酒駕駛案件9021起,追逐競駛案件3起,嚴重超員案件17起。

­從涉案人員年齡分佈來看,20-40歲最多,佔48.7%;40-60歲次之,佔46.9%。從涉案人員駕齡分佈來看,駕齡在4-10年的最多,佔36.1%;1-4年的次之,佔21.1%。

­從案發時段分析,這些案件多發生在18時至24時,共5334起,佔58.5%。從車輛的類型來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車和摩托車爲主,兩者共8495起,佔93.6%。

­典型案例 校車超員400%,駕駛人被判刑

­2017年3月13日,吳某駕駛小型客車(核載7人,實載35人,其中33名學齡前幼兒)由連雲港灌南縣張店鎮金色搖籃幼兒園門前行駛至張店大橋西側橋頭位置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抓獲。2017年5月,吳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

­2017年4月7日,泰興市檢察院工作人員劉某駕駛蘇MB029的公務車輛,飲酒後回單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據泰興市公安局血樣送檢,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駕標準。

­4月8日下午,泰興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劉某立案偵查。目前,劉某已被開除公職,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

­警方替您算筆“賬”

­酒駕醉駕將付出多大成本

­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人表示,希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珍愛生命,安全文明出行。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特別提示:根據相關數據表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是最高發的危險駕駛罪類型。酒駕、醉駕機動車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行爲人將付出沉重的違法成本。

­1、直接成本:

­酒駕:駕駛證記 12 分,暫扣 6 個月機動車駕駛證,罰款 1000 元。

­醉駕: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酒駕營運機動車:處 15 日拘留,5000 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 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因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禁駕。

­2、 附加成本:

­徵信:目前酒駕醉駕等交通違法行爲與個人信用掛鉤,並且與人社部門、銀行、保險等形成聯動懲戒機制,會影響到個人的考覈、升遷、錄用、銀行貸款等。

­經濟:因醉駕判刑或面臨被用人單位辭退,難以獲得經濟補償;引發事故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外不予理賠,需要自行承擔賠償費用。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的,則面臨的損失成本更高。

­3、人身自由成本:

­一旦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陳輝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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