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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獲刑 幫人蔘演北京春晚受賄百萬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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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利用其先後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北京文創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110萬餘元。今天上午,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張曉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宣判後,張曉的辯護人表示肯定要上訴。

案情

幫人蔘演北京春晚受賄百萬

今年53歲的張曉博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原文創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張曉利用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的職務便利,接受趙某請託,爲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提供幫助。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獲刑 幫人蔘演北京春晚受賄百萬

張曉

2010年春節前後,張曉收受趙某給予的200克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4.7萬餘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張曉利用先後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以及文創集團籌備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某請託,爲陳某之友參演北京電視臺2010年春節聯歡晚會等多個節目、文創集團承辦的歌會等提供幫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張曉先後4次收受陳某給予的港幣100萬元(摺合人民幣78.6萬餘元)、酒店消費卡3張(價值人民幣29.8萬餘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08.4萬餘元。

否認指控稱不具受賄主觀故意

據瞭解,一審庭審時,張曉不認罪。張曉稱,他並未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趙某給其金條是朋友之間的饋贈。

張曉表示,他在北京電視臺和文創集團任職期間,具有節目製作的決策權,他是基於正常工作安排宣傳、推廣。陳某鑑於他爲其公司提供了諸多諮詢幫助,以及想招聘他到公司工作而纔給予的財物,他不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他的行爲不構成受賄罪。

判決

因受賄罪一審被判6年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張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鑑於在案凍結、扣押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張曉酌予從輕處罰。

一中院據此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曉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宣判後,張曉的辯護人表示肯定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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