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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運通街特大搶劫、殺害三名婦女案首犯馮鴻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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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6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馮鴻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其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的核準裁定書。當天下午2時許,在驗明正身後,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馮鴻執行死刑。

岳陽:運通街特大搶劫、殺害三名婦女案首犯馮鴻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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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運通街特大搶劫、殺害三名婦女案首犯馮鴻伏法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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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最高人民法院複覈確認,被告人馮鴻與同案被告人馮滿(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已判處無期徒刑)系同胞兄弟。2015年4月9日,馮鴻、馮滿在岳陽市運通街道的君山招待所房間共謀搶劫,馮鴻提議殺害賣淫女劫取財物,馮滿同意。後二人準備了作案工具水果刀、白色紗線手套和麻繩,並商定作案方法。

次日凌晨3時許,馮鴻將付某(被害人,女,歿年27歲)騙至君山招待所212房間。馮滿即用麻繩勒住付某脖子,將付某按倒在牀,馮鴻拿起牀邊的滅火器擊打付某頭部,至付某不能動彈後,馮鴻、馮滿劫取付某現金三四百元、手機1臺、吊墜玉器1枚、香菸1盒。二人將付某藏匿於牀下,馮鴻因擔心付某沒有死亡,持水果刀朝付某心臟部位捅刺一刀。後查明付某因頸部被勒壓致死。

後馮鴻下樓將招待所老闆娘餘某某(被害人,女,歿年51歲)騙至212房間。馮滿用麻繩勒住餘某某頸部,馮鴻用滅火器和拳頭擊打餘某某頭部,二人劫取餘某某現金500餘元、手機1臺、吊墜玉器1枚後,並將餘某某置於牀下,馮鴻持水果刀朝餘某某心臟部位捅刺一刀,將餘某某殺害。

二人致死付某、餘某某後,馮鴻爲殺人滅口提出殺死當晚曾與付某、餘某某在一起的趙某某(被害人,女,歿年26歲),二人採取同樣手法控制趙某某不能動彈後,劫取趙某某現金八九十元、手機2臺。在將趙某某置於牀下時,馮鴻持水果刀朝趙某某心臟部位捅刺一刀,致趙某某死亡。

岳陽:運通街特大搶劫、殺害三名婦女案首犯馮鴻伏法 第3張

(庭審當天,近200餘名羣衆參加旁聽)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兩次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除以上案情外,還查明:搶劫、殺害三名被害人後,馮鴻、馮滿將作案現場進行了處理,攜帶贓款贓物及作案工具迅速逃離。逃跑途中經清點,兩人共搶得現金人民幣1030元,由馮鴻分得730元,馮滿分得300元。2015年4月16日,公安幹警分別在岳陽市站前路某網吧和臨湘市長塘鎮某餐飲店將馮鴻、馮滿抓獲。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馮鴻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被告人馮滿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岳陽:運通街特大搶劫、殺害三名婦女案首犯馮鴻伏法 第4張

(馮鴻、馮滿在庭審上指認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爲,被告人馮鴻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搶劫後,爲滅口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又構成故意殺人罪。馮鴻搶劫致一人死亡,爲滅口連續殺死二人,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馮鴻在共同搶劫、故意殺人犯罪中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應依法予以懲處。綜上,覈准對被告人馮鴻的死刑判決。

作者: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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