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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正式實施全面二孩 4種請況可生三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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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正式實施全面二孩 4種請況可生三孩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正式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統一爲13天,國家法定節假日(除週末)不計入產假和護理假。

“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改成“安排再生育子女”

在審議時,教科文衛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表述不正確,再生育可能是一個子女,也可能不止一個(有雙胞胎的情況)。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二條中“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表述,修改決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關於再生育情形規定中的第一、第二項內容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慮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

四種情況可生育三孩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病殘兒,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四)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簡化再生育審批程序,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再生育的審批程序的規定也是委員、專家關注的焦點。有的委員提出,應該賦予社區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有的委員提出再生育審批期限過長。推薦閱讀:19省的婚假產假政策落地

修改決定中提出:“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出面提出再生育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覈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並予以公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產假和護理假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施,決定自公告之日起也將施行,但是兩個施行時間有空當期。所以修改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產假和護理假規定的假期視爲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週末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同時增加了“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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