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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嚴打醫鬧 違法行何時停止就何時調解

來源:歐巴風    閱讀: 9.3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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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深圳市曾經發生了一起醫生被迫下跪燒紙錢的醫鬧事件,爲了避免這種事件的再次發生。國家衛計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確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醫務人員的患者及家屬羣體,列清單重點關注;嚴格落實實名制預約掛號制度,維護公平就醫秩序。

四部委嚴打醫鬧 違法行何時停止就何時調解

嚴打醫鬧等涉醫違法犯罪,違法行爲未制止前不得調解

通知要求,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對各類傷醫、鬧醫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果斷處置,當場查證,嚴厲打擊。特別是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爲,必須堅決果斷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不得拖延、降格處理。

公安機關要對在醫療機構聚衆滋事,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爲堅決果斷依法制止,對挑頭和主要人員要強制帶離現場,依法嚴肅查處,對其他聚集人員要加強教育,並對其個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掌握。

通知稱,滋事擾序人員違法行爲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堅決不得縱容以鬧取利的違法犯罪行爲。

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

在涉醫事件發生時,通知要求,發生傷醫、擾序等涉醫事件,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要靠前指揮,採取果斷措施,保護醫務人員和事發現場,維護現場秩序,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工作。對威脅、恐嚇、侮辱醫務人員的,要堅決依法制止,並迅速報警;對“醫鬧”等聚衆滋事的行爲要採取果斷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防止事態擴大;對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有效制止犯罪活動,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通知稱,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方法和程序,引導依法處理糾紛,同時宣傳國家關於處理涉醫違法犯罪的有關規定要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介入醫療糾紛處理,通過耐心細緻地疏導,引導當事人採取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支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患方明確拒絕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或醫療機構要積極、主動協助患方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急診科要配備保安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加強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提高醫院自身應對突發安全事件的能力。

同時,醫療機構要加強重點區域工作巡查,發現醫療投訴或患者不滿意的行爲,應當及時處理,對於有過激行爲的,應當及時引導到專門場所進行處理。醫療機構要嚴格出入口的管理,切實加強診室、病房的人員管理,防止無關人員出入診療、住院區域。要重點加強急診、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急診科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保安人員,在急診區域進行24小時安全巡查。

通知要求加強重點人羣安全防範。遇有酒後就診、有滋事或暴力傾向的非急重患者,應第一時間通知保衛部門,同時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醫療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重點人員的梳理掌握,通知明確,對多次到醫療機構無理糾纏或揚言報復醫務人員的患者及家屬羣體,要列出清單,重點關注,向公安機關報告。一旦發現此類人員出現在醫療機構,要由保衛人員盯緊看牢,防止其製造事端,造成危害後果。

大型醫院落實實名制掛號,涉羣體性事件12小時內上報

通知要求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大型醫院全面開展預約診療服務,通過現場預約、複診預約以及網絡、電話預約等形式,嚴格落實實名制預約掛號制度,加強號源、牀位等醫療資源管理,維護公平就醫秩序。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做好涉醫案事件信息發佈預案,指定專職部門、專人接待媒體。

通知強調,醫療機構發生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逐級上報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其中,涉及死亡、重傷或引發羣體性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當地綜治組織,並在12小時內上報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各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上級公安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地區、重大涉醫違法案件進行督辦,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

延伸閱讀如何避免醫鬧

1、樹立全心全意爲病人服務的思想。醫院與病人的關係用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而這互相依賴、互相依存,但不應該互相對立。醫師應該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把病人的病情、病人的需要放在首位,一切爲了病人,一切服從於治療。

2、醫師的醫療診斷技術水平。醫師的醫療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醫療糾紛的發生與否。事實上,絕大多數醫療糾紛、臨牀併發症都與醫師的技術水平和臨牀經驗密切相關,醫師的技術水平提高後,許多併發症可以避免,許多危急病情可以平安度過。許多少見病、罕見併發症也都能夠自如處理。

3、醫師的書寫病歷記錄病情變化的意識和能力。一切醫療活動和與醫療有關的行爲均必須有書面記錄,這是一個慣例,在訴訟中也便於法庭查證。一位資深的臨牀醫師說 “說了不記等於沒說”。醫師的一切工作不可能讓病人都理解,不可能與病人協商。醫師在處理病人的病情上有一定的自主權,有根據病情作出醫學決定的權力,只要這種決定是對病人有利、符合醫療常規就可以,無須病人同意。但是,怎樣證明醫師的決定是恰當、及時的,如何證明醫師已經作出有利於病情好轉的處置,必須記錄。所有記錄的文字資料,都可能成爲醫療事故鑑定、法醫醫療問題鑑定和法庭調查取證的主要依據,因此,臨牀醫師必須高度重視自己的病歷,注意病歷的書寫,注意將自己的思想和醫療行爲記錄在病歷上。這是醫師和醫院保護自己的有效手段。

4、醫師的言語表達能力。有的醫療糾紛來源於醫護人員的不當言行。我們提倡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接觸,充分交待病情,與病人及其家屬溝通思想,配合治療,讓病人及其家屬理解醫師的治療措施和治療中可能出現的不良併發症。醫護人員必須要從有利於治療,有利於病人康復的角度作工作,對於病人及其家屬的提問,應該耐心、通俗地解答、解釋。不要對病人的病情、治療手段作保證性許諾,不要對其他醫師的治療方案作評價。

5、加強法律意識,學習一般的法律知識。醫師學一點法律知識是必要的,加強法律意識,有利於更好地作好醫療工作,更好地執行上級大夫的指示,更好地保護醫師自己和醫院的權益,有針對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將醫療糾紛的苗頭在萌芽時就給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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