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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6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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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

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宣佈決定即日起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業內人士指出,該管理辦法廢止是中央簡政放權的舉措,屬於此前下放和取消相關管理權限的後續措施,未來或有助於提高管理效率,也能使食鹽的產銷管理更能適應各地的實際情況。

國家發改委官網的信息顯示,此次是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佈),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調整前,“食鹽準運許可”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歸屬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管理。調整後,這個行政審批項目下放給了省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國家發改委令中提到的另一個文件《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則出臺於2013年11月8日。根據這個文件,調整前根據《食鹽專營辦法》歸屬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歸屬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製鹽項目覈准”,則直接取消了。

“這次國家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廣東省鹽業協會祕書長馮啓明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此前相關的管理權限已經下放到了省級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此舉是落實中央簡政放權精神的舉措。

據馮啓明介紹,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爲三類,即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也就是說,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都要經過審批,拿到許可證才行。”事實上,相關管理權限近兩年已經下放到省裏。此次該辦法廢止後,最直接的變化就是各省以後使用的許可證將不再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定製。“但是廢止這個辦法並不是說廢除食鹽專營,也不是廢除了對行業的管理。”

馮啓明指出,食鹽的生產、批發和運輸環節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下放後,各省不再需要彙總後再報送國家發改委審批,有助於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從而使得食鹽的產銷管理更能適應各地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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