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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禁毒之最 福建麻古毒品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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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具體判決是,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張某宣、李某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董某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鄭某飛、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王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莆田禁毒之最 福建麻古毒品第一案

今年一月前後,張某宣等六名嫌犯被逮捕起訴。法院認爲,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爲已分別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瞭解,莆田警方在追查該案過程中,摧毀了一條源自金三角緬甸地區,入境後經雲南、廣東、福建等多個省份,最後流入四川的跨境跨省販毒通道,而且一次性繳獲毒品十點五八公斤,共十萬粒,查扣毒資四十多萬元人民幣,抓獲涉案的全部六名毒販。這一案件繳獲毒品數量之多,創下新中國成立以來莆田禁毒之最,併成爲“福建省販賣麻古毒品第一案”(麻古俗稱爲“嘮嗑藥”、“搶劫藥”、“強姦藥”、“迷幻藥”)。

從法院的審理可見,二00七年八月,同案人徐某生(另案處理)交給被告人張某宣海洛因二千四百五十克,委託他進行販賣。同年內,張某宣夥同鄭某飛將這些海洛因與桂圓乾混雜僞裝後通過物流公司託運至成都,販賣給被告人李某、王某貴。同年年底,鄭某飛、張某宣、李某良合作從緬甸聯繫購買十萬粒“麻古”,並僱請董某詩將麻古僞裝到杉木中運輸到雲南。二00八年一月,鄭某飛在張某宣的安排下僱請貨車將混雜“麻古”的杉木運抵莆田,接應“麻古”時被當場抓獲。隨後,其餘五嫌犯相繼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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