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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醫院內窒息致殘 醫院否認是事故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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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醫院內窒息致殘 醫院否認是事故

10年前,泰興女子小蘇在泰州高港區一家醫院誕下一女,誰知女兒被診斷爲新生兒窒息,後經鑑定爲精神發育遲滯,三級傷殘。泰州高港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承擔三成責任。小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稱“病歷有8處塗改。”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一次性賠償453796元。 通訊員 儲 峯

揚子晚報記者 王國柱

十年前,泰興一市民女兒降生 卻因新生兒窒息造成腦發育不良

2003年6月27日,來到泰州高港一家醫院待產的小蘇滿懷喜悅,將爲人母的她憧憬着以後美滿的生活,快樂的孩子、溫馨的家。然而,通過產鉗助產生下的女兒小蕊,卻被診斷爲新生兒窒息,同時患有敗血症、新生兒肺炎、缺氧缺血性腦病、面神經麻痹。

經緊急轉院治療,孩子雖有好轉,但仍被告知腦發育不良,可能患有癲癇等疾病。後經鑑定,孩子精神發育遲滯,爲三級傷殘、三級護理依賴。小蘇及其丈夫驚呆了,孩子在小蘇腹中一直很好,怎麼一出生就出現了狀況

小蘇認爲,她在分娩過程中,醫院對危險因素認知不足,準備不充分,造成嬰兒生產時間過長,最終導致小蕊出現以上症狀。與對方交涉後,醫院卻認爲他們醫護人員已盡到了相關責任,錯在孩子父母身上,孩子的病情與院方無關。雙方爭執不下,小蘇最終訴至泰州高港區人民法院。#p#副標題#e#

孩子傷殘,是不是醫療事故?

一審

醫學會根據病歷,鑑定無醫療違規行爲

法院判醫院擔責30%

一審中,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接案後發現,該案件的矛盾焦點在於被告醫院在行醫過程中其行爲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在醫療過程中是否有過失行爲,而這些醫療過失行爲與小蕊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就此,法院先後委託揚州醫學會和江蘇省醫學會,就被告醫療行爲進行鑑定。據揚子晚報記者瞭解,當時兩級醫學會鑑定的依據,是由醫院提供的小蘇女兒的病歷。

最終兩級醫學會鑑定的結果認爲,醫方在醫療過程無違規行爲,不構成醫療事故。雖然醫方在產婦生產過程中對高位因素認知不足,其存在的不足與患兒後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雖然醫院在治療中存在某種程度上的過錯,但這不是造成嬰兒損害的主因。

根據醫學會所做的鑑定,高港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定醫院佔30%賠償責任。

二審

家長舉證病歷被塗改,醫院沒能給出解釋

法院判醫院擔責70%

對於判決的結果,原告小蘇提出異議,認爲法院的判決是按照醫學會的鑑定結論,而鑑定結論得出的重要依據是醫院出具的患兒病歷,但就是這麼重要的病歷,上面出生時宮口開放大小、胎兒心跳次數等8處被人爲塗改,而這些都是產婦生產的重要數據指標。醫學會依據這樣一份“問題病歷”做出的鑑定結論不能算數。由此,小蘇提出了上訴。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有關規定,認爲本案中醫院應該承擔舉證責任,但醫院提交的病歷有多處塗改,且是婦女分娩的重要數據指標。而病歷的塗改已經影響到了病歷的真實性,醫院又未能舉證進行塗改的原因。同時,院方也未能就這些指標數據對小蕊的損害後果沒有因果關係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以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因此,醫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終,結合其他認定事實,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醫院對產婦高位因素認知不足,在產婦生產過程中觀察不夠,且多處塗改病歷,存在過錯,法院依法認定醫院就其過錯行爲對小蕊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一次性賠償受害人損失人民幣453796元。(文中人名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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