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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規定:擅自接受遺體器官最高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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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江西省遺體捐獻條例》近日經江西省人大審議正式通過,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違背其生前意願;擅自接受遺體、器官的,最高可處以三十萬元的罰款等內容。

江西出臺規定:擅自接受遺體器官最高罰30萬元

2010年3月,中國紅十字總會和衛生部開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江西被列爲首批10個試點省市之一。可以說,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遺體器官捐獻對於促進醫學科學事業發展、保障人的生命健康、促進移風易俗越來越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根據一份2009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捐獻者之間的比例爲5∶1,英國爲3∶1,而我國的比例爲150∶1。此外,以江西省爲例,目前全省醫學院校平均60名學生纔有一具遺體供教學使用,遠不能滿足正常教學和科研需要。所以只有通過立法,才能解決捐獻糾紛發生,杜絕地下買賣行爲,遏制違法犯罪行爲。同時爲有效增加遺體器官來源、緩解供體短缺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條例》首先明確了遺體和器官捐獻是一項崇高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遺體和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遺體和器官,以及從事與買賣遺體和器官有關的活動。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生前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診地的紅十字會登記捐獻遺體或者器官。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和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背其生前意願捐獻遺體和器官。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和器官的,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捐獻意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共同向紅十字會表達。

《條例》還規定,捐獻人的死亡應當由至少兩名具有資質的臨牀醫師按照醫學規範作出書面判定。遺體接受單位和從事器官獲取、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死亡判定工作。未經省紅十字會或者省衛生主管部門認定,擅自接受遺體、器官的,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撤銷該機構接受遺體的資質或者從事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李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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