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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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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證明

出生證,又稱爲《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出生證明

出生證是每個嬰兒(公民)出生都應該頒發的證件,證明其出生時間、地點、姓名、性別、體重、身高、血型、嬰兒號、胎次、出生證號、健康狀況、接生醫生等出生證情況。出生證是嬰兒申報戶口的有效證件之一。

出生證明怎麼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週一到週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牀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出生證明有什麼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3、作爲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爲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爲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爲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爲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辦理出生證明注意事項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爲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後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髮。《出生證》嚴禁塗改,一旦塗改,視爲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之前,先要起好寶寶的名字。

出生證明丟了怎麼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覈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爲合法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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