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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腫瘤藥物的特殊毒性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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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腫瘤藥物與肝損害

直接損傷肝細胞 大多是特質性的,與劑量無關,無法預期。臨牀表現多樣,可從無症狀生化指標異常至急性黃疸。病理學上可表現爲慢性炎症改變、內皮損傷或血栓症[如靜脈閉塞性疾病(VOD)]。抗腫瘤藥物引起的肝損害的預後差別較大,有些藥物肝臟毒性可逆,有些即使停藥仍可造成纖維化或肝硬化。如果存在肝臟基礎病如肝膽系統腫瘤、病毒性肝炎、營養不良等,會增加抗腫瘤藥物引起肝損害的可能。

抗腫瘤藥物的特殊毒性

加重肝臟基礎病 存在肝臟基礎病的腫瘤患者,化療可能使肝病加重,同時也增加化療藥物肝損害的風險。爲了減輕化療的不良反應,建議對肝臟基礎病同時予以治療。對於嚴重肝病的患者,有些化療藥物要避免使用或減量應用。常見的肝臟基礎病是乙肝和丙肝感染。化療可以激活乙肝病毒複製,因此建議乙肝患者預防性使用抗病毒藥物,以降低病毒的激活;目前化療藥物能否激活丙肝病毒的複製尚不明確,丙肝患者接受大劑量化療或幹細胞移植時,VOD發生率似乎有所增加。

改變藥物代謝 肝功能不全可影響某些化療藥物的代謝,使藥物濃度增加或作用時間延長,從而增加藥物的毒性。對腫瘤肝轉移的患者,一般建議首次化療適當減量,若肝轉移竈對化療有反應,之後的化療可再提高劑量。

抗腫瘤藥物肝損害的診斷

1989年歐洲和美國專家在巴黎國際共識會議上對藥物性肝損害達成共識(巴黎共識),將肝損害定義爲:血清ALT或結合膽紅素水平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 或AST、ALP和總膽紅素水平同時升高,且其中1項指標高於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此次會議還指出,其他生化檢查指標對肝損害的診斷是非特異性的;而上述指標增高在正常值上限2倍以內時稱爲“肝功能檢查異常”,而不宜稱之爲“肝損害”。

抗腫瘤藥物肝損害的診斷比較困難,一般符合以下條件時,認爲藥物性肝損害的可能性較大:化療前無肝臟基礎病,化療後出現臨牀症狀或血生化異常,停藥後肝損害改善,再次用藥後肝損害出現更加迅速和嚴重。鑑別診斷包括腫瘤進展、並存肝臟基礎病和其他藥物引起的肝損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