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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扶摔倒女子反被誣陷 沒撞爲什麼要將她扶到路邊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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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宜春一名女子騎電動車撞上護欄。女子受傷倒地,車上載的孩子也摔地上。在後面的貨車司機何禮平將他們扶起。事後,女子丈夫報警稱妻子是被小貨車撞的,還找上門大鬧賠償。

男子扶摔倒女子反被誣陷 沒撞爲什麼要將她扶到路邊

男子扶摔倒女子被誣陷

當時女子的一句辯解:“如果不是男子撞了它,爲什麼要好心將她扶到路邊”不禁讓人想到曾經引起很大社會輿論的南京彭宇案中那位南京法官被網友演變的簡短有力,看似無賴的經典反問句:“不是你撞的,你爲什麼要扶?”

男子扶摔倒女子反被誣陷 沒撞爲什麼要將她扶到路邊 第2張

男子扶摔倒女子被誣陷

十一年過去了,人們早已不記得或者根本不清楚“彭宇案”判決書的具體細節,單還有許多人牢牢記着那句來自“南京法官”靈魂深處的獨白,深深刺痛了人們的“道德”心。每當在遇上做好事、扶老人等需要愛心與勇氣的時候,這件事乃至這句話就被當作反面教材,特別是事件中的“扶不扶”似乎已經成爲“悖論”: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面臨良心譴責。

就我而言,這種誣陷他人的行爲應該受到懲處,幫助他人的人應該有所獎勵,如果不能物質獎勵,精神獎勵也是要有的,長此以往,社會風氣纔會隨之變好,現在做好人好事風險太大。不是人心太冷漠,不是人們道德喪失,不是不想學雷鋒,而是有前車之鑑,不敢學雷鋒了。大家想一下,連法官都說,“扶不起,那得冒傾家蕩產的危險”,我們學雷鋒的積極性還能剩幾分?其實我們都想學雷鋒,擔心的是官司上身。

雖然,新近通過的《民法總則》發出了鏗鏘迴音。該法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訛詐導致傾家蕩產

第184條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還是有許多人將自己蜷縮在“保護自我與家庭”的龜殼裏,老人倒地冷眼旁觀、孩子受傷視若無睹,並不是他們不想扶,而是擔心扶完之後有理說不清,反而給家庭給親人帶來麻煩。曾經有朋友就說過,我家雖是小康之家,但若我一時好心扶了人結果被訛詐導致傾家蕩產,那我的孩子誰來養,我的家庭誰來支持?與其讓我的孩子受罪,我寧願什麼都看不到。

遇上碰瓷的,最起碼車上有行車記錄儀,事情能說清楚。但遇上訛詐的,特別是那種利用愛心訛詐的,有時真的很難解釋清楚,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也不是說自己沒遇上老人倒地的事,有次在路上就遇到了這樣一個利用愛心訛詐的人,當時我看見路上有一羣人圍在路旁,藉着好奇心我就圍上去了,一上去就聽見兩人在爭吵,走近一看一位六十多歲的老人拉着一位三十歲左右的女子不讓走,經過打聽才知道,原來年輕女子看到前方一位老人摔倒,菜撒了一地,趕緊上前將人扶起,當詢問老人無大礙後準備離開時,老人突然抓着女子的衣服不讓走,說是她把自己絆倒的,要求賠償500元去醫院做檢查。

當時老人見到女子向圍觀人解釋事情經過時,嘴裏大喊:“你沒絆倒我,爲什麼要扶我起來,還問我有沒有大礙。不是你絆倒我,還能有誰?”兩人爭吵了半天,最後女子給了兩百元才被准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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