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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不妨交給法律來管

來源:歐巴風    閱讀: 3.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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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不妨交給法律來管

南京15日公交車上一位老人突發病昏迷,因最近醫院距事發地僅一站地,市民催公交司機趕緊送醫,但司機因“擔不起責任”堅持等120來處理,最後120救護車趕到時老人已死亡。事後,公交公司稱司機無責任,是按規定辦事。(7月16日《揚子晚報》)

事實上,如果面對一個處於昏迷狀態,甚至有生命危險的病人,以“執行公司制度”爲由拒絕施救,就有“見死不救”之嫌。何況,制度之上還有道義。即便不是在公交車上發病,在徵求車上乘客的意見下,公交車突遇路人病危時,也有立即停車施救的責任。因爲生命至上,理應救人爲先。

透視“公交公司有規定,無法運送病人”的解釋,其中隱含着的,更多的還是怕承擔相應的責任和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自私與冷漠。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但道德譴責越來越蒼白無力,法律上也無支持。相反,縱觀國外,通過刑法等加重對見死不救行爲的懲戒並非個別。

《法國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併科50萬法郎罰金。”《意大利刑法典》也規定:“對氣息尚存、受傷或危急之人,疏於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時通知官署者,處3個月以下徒刑或科12萬里拉以下罰金。”

如果單靠道德拯救已無能爲力,不妨學習國外的優秀經驗,對之施以法律手段,懲治集體性冷漠,還人性與生命之美。此外,公交車司機見死不救當然可以批評,但是公交公司在人命關天的問題上,不予通融,甚至直言司機是按規定辦事“沒有責任”,難道就不應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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