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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放學站隊時插隊 被同學猛踢下體導致嚴重受傷送醫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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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放學站隊時插隊 被同學猛踢下體導致嚴重受傷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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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內,兩小學生打架受傷,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今天,鄭報融媒記者從惠濟區法院獲悉,該案一審已判決,學校與打人學生家長責任六四開。

張曉寶是鄭州市一所小學四年級的學生。2016年5月,在放學站隊時,因人多擁擠,張曉寶插隊站在了同學李子玉前面,並不小心踩到了李子玉的腳,兩人便起了爭執。李子玉隨後將張曉寶推到,並猛踢他的下體。隨後兩人被同學拉開。因受傷嚴重,張曉寶隨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張曉寶爲此住院17天,花去了4000餘元的醫療費用。

隨後,張曉寶的父母多次找到李子玉的家人和學校商量賠償事宜。由於分歧過大,張曉寶的父母一紙訴狀將李子玉的父母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其護理費等共計7400餘元。

法庭上,李子玉的父母辯稱,本案發生在下課站隊時學生人數較爲集中的狹窄走廊上,本身這一地點就容易發生踩踏、肢體衝突、擠壓等事件,而當時學校老師未在現場監督維持秩序,也沒有發現兩人發生了肢體衝突並及時制止與處理,導致兩人相互推搡打架受傷,故被告學校未盡到管理和保護職責,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另外,張曉寶在站隊時不遵守規則有插隊行爲,也存在過錯,故其應和李子玉一起共同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以被告小學承擔60%的責任、被告李子玉的監護人承擔40%的責任爲宜。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曉寶醫療費等共計4248餘元;被告李子玉的監護人賠償原告張曉寶醫療費等共計2832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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