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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大數據 網友: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來源:歐巴風    閱讀: 1.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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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3日訊,3月22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近日製作了有關離婚糾紛的專題報告。報告顯示,2017年全國法院審結離婚糾紛案件140餘萬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顯示,年齡相差0至3歲的夫妻最多,婚後2年至7年爲婚姻破裂的高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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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國離婚糾紛年度一審審結案件量基本持平。在過去兩年的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別爲女性,年齡相差0至3歲的夫妻最多。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想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案件佔比爲91.09%。65.81%的案件判決結果爲當事人雙方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北京百恩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曉紅表示,對於離婚,我國的法律規定了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就離婚事宜包括子女的撫養權、財產分割等事宜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然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還有一種離婚途徑就是去法院訴訟離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向法院遞交離婚訴狀,而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修復和好之可能。

數據還顯示,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在全國離婚糾紛涉及家暴的一審審結案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對女性實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毆打、打罵和辱罵爲主。而在審結案件中,廣東、貴州和廣西涉及家暴的案件量排名靠前。

高曉紅律師分析認爲,家庭暴力這個充斥着滿滿負能量的詞語,是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的劊子手。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法院可以一次性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且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規定:遭受家暴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因爲家暴存在隱蔽性、複雜性、持續性等特點,司法實踐中便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作爲受害人,應該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高律師表示,受害人一定要及時報警,到派出所做筆錄、醫院就診、申請傷情鑑定,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在取得了上述證據後,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標題:離婚糾紛大數據發佈:相差0至3歲夫妻最多 超7成案件原告爲女性)

2018年3月9日訊,今天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瞭解到,目前在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婦女權益保護的案件不在少數。法官認爲,在現代社會,雖然觀念有所改變,女性家庭地位、職業地位、社會地位均得到提高,但是女性在婚姻中依然不佔主導地位。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女性朋友學會自立自強,提高法律意識,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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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製圖

一對夫妻於20年前戀愛結婚,育有一兒一女。剛開始夫婦倆一起創業感情較好,但後來感情破裂。陳先生起訴離婚,稱妻子陳女士生活觀念改變,癡迷於網聊,多次與網友見面,甚至將家庭共有財產挪給他人。一次爭吵中,陳女士離家出走,之後兩人一直分居。離婚訴訟期間,陳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稱陳先生經常對她實施騷擾、跟蹤、毆打、辱罵等家庭暴力,因此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都存在女性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或者哪一方存在過錯,婚姻感情產生問題,出現矛盾糾紛都可通過協商或採用訴訟手段解決。”海淀法院閆雙法官認爲,男性一方對弱勢的女性一方擅自動用家庭暴力,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更是對女性人身的侵犯。

閆法官建議,婚姻出現問題,夫妻雙方應當心平氣和協商解決,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實難維持,可通過協議或者訴訟離婚,男性一方採用暴力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如果女性屢遭家暴,可依據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向男性或自己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結婚十多年感情出現問題後,王女士發現丈夫李先生趁她不注意,將他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轉移了,而此時婚姻關係尚在存續期間。王女士瞭解到,其中一套房產已經轉移到李先生親戚的名下,其他財產可能正在轉移的過程中。爲此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

一般夫妻財產分割發生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後,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在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閆雙法官提到,這其中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情形。

此案中李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共同財產私下轉移,王女士在訴訟時提交了從房管局等部門調取的共有房屋登記狀態和產權人信息等證據以證明李先生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閆法官建議,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另一方有這種情形時,若不想立刻就此結束婚姻關係,但又想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可蒐集相關夫妻共同財產被隱藏、轉移、變賣等的相關證據,依據上述規定向法院訴訟維權。

劉女士與郭先生是結婚三十多年的老夫妻,兩人生育一子,但隨着時間推移,兩人感情出現破裂,後協議離婚。離婚後,劉女士得知郭先生在離婚前與一名王姓女子關係曖昧,頻繁出入賓館,還發生了關係。此外劉女士發現,郭先生在離婚前曾私下以他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將兩人共有的但在郭先生名下的房屋進行處置。離婚時,劉女士對此事並不知情,而且郭先生婚內出軌,給她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劉女士故此起訴要求分配拆遷安置房屋自己的部分份額,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閆雙法官認爲,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可以向法院起訴,但需提供另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隱藏、轉移等私下處置行爲的證據。同時,對於婚內一方與第三人同居的行爲,另一方在離婚時或離婚後可要求損害賠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院通過劉女士提交的視頻、照片及郭先生的陳述,認定郭先生確有婚內出軌行爲,但尚不屬於同居。劉女士離婚後仍有權向郭先生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最終法院酌情判處郭先生應予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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