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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鋼鐵工會財務部長冉鴻舉挪用公款2.8億元獲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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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蘭州1月25日電 (王繼祿 趙曼青)甘肅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25日披露,酒泉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工會財務部原部長冉鴻舉創下嘉峪關建市以來挪用公款數額最大的犯罪記錄,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酒泉鋼鐵工會財務部長冉鴻舉挪用公款2.8億元獲刑20年

資料圖。酒泉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工會財務部原部長冉鴻舉接受審判。 王繼祿 攝

被告人冉鴻舉,現年61歲,2012年12月21日因犯貪污罪被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於2017年2月24日從酒泉監獄解回再審,現羈押於嘉峪關市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冉鴻舉在擔任酒鋼工會財務部部長期間,利用經管酒鋼職工持股會公款的職務之便,夥同他人7次將其經管酒鋼工會、酒鋼職工持股會等對公賬戶中的公款共計2.792億元轉入其母親、岳母等人的賬戶用於營利活動,從中獲利27.6萬餘元;2007年至2011年期間,冉鴻舉利用職務之便,將公款轉移至個人控制的賬戶用於炒股、購買保險基金等,先後侵吞公款1095.7萬元,破案後追回983.8萬元,損失111.9萬元。

法院認爲,冉鴻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冉鴻舉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冉鴻舉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判決宣告前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根據冉鴻舉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於近日一審公開宣判,以貪污罪判處冉鴻舉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與2012年12月21日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其貪污所得贓款111.9萬元,繼續予以追繳。(完)

標題:甘肅一國企工會財務部長挪用公款2.8億元獲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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