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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買鹽獲賠1000元 結果只是因爲鹽過期半年?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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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買鹽獲賠1000元 結果只是因爲鹽過期半年?

2元買鹽獲賠1000元 結果只是因爲鹽過期半年?哈爾濱市的鄭先生在一家超市花2元錢買了一袋鹽,結果發現過期了半年,回超市索要賠償未果,鄭先生便將超市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決超市按照最低標準,賠償鄭某1000元錢。

2017年11月10日,鄭某在某超市購物,花2元錢買了一袋食用精鹽,回家後發現包裝上寫明生產日期是2014年3月5日,保質期3年,已然過期半年多。

2元買鹽獲賠1000元 結果只是因爲鹽過期半年? 第2張

鄭某隨後找到超市要求退貨、賠償,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給予1000元的賠償,對此,超市方面不予認可,鄭某將超市告上法庭。

在庭上,鄭某提供了購物小票及所購買的未開包裝的食用鹽,要求被告超市退還購物貨款2元,並按照銷售劣質食品的最低標準賠償1000元。

2元買鹽獲賠1000元 結果只是因爲鹽過期半年? 第3張

超市方面則認爲,被告出示的過期食用鹽與超市同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不同,購物小票無法證明所訴產品的批次,故該食用鹽不是超市銷售的產品;其次,原告所購買的產品並未進行食用,其購買涉案產品並非用於生產、生活使用,而系惡意訴訟索賠。

對此,經道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鄭某購物小票顯示該商品條形碼及商品信息等,均可證明該商品系超市方面銷售的商品,故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關係,雙方買賣合同成立。

商品外包裝既然註明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銷售者就應該嚴格按照商品的保質期進行銷售,超市銷售明顯超過食品保質期的商品,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據法官介紹,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銷售過期的質量不合格商品,應予以支付價款十倍或不低於1000元的賠償,同時返還貨款。近日,法院判決超市返還鄭某2元貨款,並按照最低賠償標準賠償鄭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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