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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保姆縱火案黨琳山的退庭行爲?可能遭處罰

來源:歐巴風    閱讀: 2.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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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是舉國關注的杭州保姆案縱火案開庭的日子。這場等待了半年的審判開庭只有約半個小時就宣告中止,因爲被告莫煥晶的辯護律師黨琳山以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在審判長多次與他溝通要求繼續開庭的情況下,他離庭以示抗議。此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延期開庭。》》》死者家屬林生斌:放棄民事賠償要求嚴懲

如何看待保姆縱火案黨琳山的退庭行爲?可能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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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辯律師,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昌鬆接受封面新聞採訪,對網友關心的幾個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

封面新聞:辯護律師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有法律依據麼?

劉昌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轄,因此杭州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辯護律師的說法也不是全無道理,他說,法律同時規定,全國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轄,全省重大影響案件由省高級法院管轄(確實有這樣的規定),因此,最高法院、浙江高院也有權管轄本案,既然本案在杭州中院可能得不到公正審判,他就強調要求由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但客觀來講,由辯護律師直接向最高法提起指定管轄的行爲缺乏具體的法律條文支撐。

封面新聞:如何看待黨琳山的退庭抗議行爲?

劉昌鬆:在目前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黨律師爲本案爭取證人能夠出庭,爭取調取證據的申請能獲得支持,目的是爲當事人爭取公正審判,有其正當合理性的一面,目的動機是好的。但他直接向最高院就管轄問題提出請求,並以最高法院尚未答覆爲由拒絕履行辯護職責,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他的行爲的合法性反而有了一定問題。若認爲他只是真想以此來故意拖延一下時間,我認爲是不正確的。

當然,法庭有可能認爲他是無理拒絕辯護,把他憤然退庭的行爲,看成是擾亂法庭秩序,則有可能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司法廳局對他進行處罰,此前已有律師爲此被停止執業一年。相關法律依據一般爲《律師法》第49條規定,即,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封面新聞:杭州中院在得知黨琳山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依然選擇開庭,是否欠妥?

劉昌鬆:從報道反映的情況來看,黨律師並不是突然在開庭時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而是早就提出了,只是被駁回,他才向最高院提出。司法實踐中,還很難說杭州中院對本案的管轄有什麼錯誤,儘管他在不准許辯護律師的一些申請上,可能存在嚴重瑕疵,不符合當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當前正在進行的庭審實質化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人出庭上能否邁開步子)。

再者,雖然按刑訴法的規定,最高法院和浙江高院確實對本案都有管轄權,但近些年來,有儘量不讓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的趨勢。因此,杭州保姆縱火案,杭州中院進行審理在程序上沒有問題,辯護律師的管轄異議申請被駁回也在情理之中。

封面新聞:本案中止審理後,對林生斌之後可能提起的針對綠城的民事訴訟是否有影響?

劉昌鬆:肯定會有影響。因爲就目前的情況來說,針對物管方在案件中過錯和責任的認定需要通過莫煥晶的刑事審判中予以明確,如果案件遲遲不能開庭審理和宣判,那麼這些細節就無法作爲證據在之後的司法訴訟中來運用,勢必會影響到林生斌後續民事訴訟的提起。

封面新聞:杭州中院提出會在15日內重新指定辯護律師,而莫煥晶又聲明不會選擇其他辯護律師,這個狀況對審理過程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劉昌鬆:據我瞭解,黨律師之前也是指定律師,法院方面是有權力更換指定辯護律師的,但根據刑訴法的精神,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如果莫煥晶執意不肯選擇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執意再委託黨律師繼續作爲他的辯護律師,那麼這個局面可能最後會比較尷尬,庭審很難進行下去。

正如我剛剛提到的,黨律師因爲退庭行爲面臨司法風險,可能會被處罰,影響到他後續的正常執業,現在這種博弈的狀況下,後續怎麼發展就還要繼續等待了。

原標題: 保姆縱火案律師退庭或被視爲擾亂秩序 可能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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