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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逼供鼻子灌水致死 派出所副所長等4人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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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逼供鼻子灌水致死 派出所副所長等4人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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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湖南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嫌疑人遭刑訊逼供死亡案,派出所副所長等4人受審。

據瞭解,4名被告人均爲85後的年輕人,庭審中都表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父母三鞠躬。”

據益陽市檢察院起訴書顯示,沅江市居民趙某丟失一輛電動助力摩托車,於2015年12月4日上午報案至沅江市公安局瓊湖派出所,該所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之後,時任瓊湖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賈勝根據“線人”提供的線索,懷疑盜竊趙某摩托車是張健所爲。

2015年12月7日18時許,“線人”告訴賈勝,張健在沅江市金富城市場一棋牌室打牌。

19時許,被告人賈勝組織許磊、輔警李炳和輔警孟柯從金富城棋牌室將張健帶至瓊湖派出所值班室接受調查,並從張健的摩托車後備箱和座位箱內搜出面罩、小撬棍、扳子等盜竊作案工具。

起訴書稱,當日20時後,賈勝回到瓊湖派出所後便到值班室對張健進行詢問,要張健交代盜竊事實。

張健稱沒有問題交待,後提出單獨跟賈勝談。

賈勝和輔警黃強、李炳把張健帶到賈勝的辦公室,賈勝要黃強、李炳離開,單獨與張健談話,張健承認了盜竊助力車的事實,但拒不承認有其他盜竊事實。

因懷疑張健還參與了其他盜竊,22時許,賈勝和黃強把張健帶到值班室,將他拷坐在沙發上,繼續要張健交代其它盜竊事實。

由於張健仍不交代其它盜竊事實,12月8日凌晨零時多,被告人賈勝、許磊、黃強、李炳將張健帶至賈勝的辦公室,並將張健的雙手反拷在木椅子椅背上,要張健繼續交代其它盜竊事實,張健拒不承認。

起訴書稱,賈勝認爲張健態度不好,要李炳用一個藍色塑料桶裝了半桶水到問話現場,並用空“怡寶”礦泉水瓶灌滿水,在瓶蓋上戳了洞。

然後由許磊、黃強、李炳控制住張健的身體,賈勝用一條浸溼後的毛巾蓋住張健的嘴巴,用礦泉水瓶往張健的鼻子裏灌水。

灌了幾下之後,賈勝要張健交待盜竊事實,張健仍然說沒有問題可交待。

賈勝從辦公室找了一卷透明膠帶將張健的雙腳固定在木椅腿上,由許磊、黃強、李炳幫忙按住張健並將椅子向後傾斜,賈勝用一條毛巾蓋住張健的嘴巴,並用礦泉水瓶子往張健鼻子裏倒水。

由於張健掙扎,賈勝便找了兩根皮帶將張健的腿綁在椅子上,張健仍掙扎,導致張健和椅子一起摔倒。

起訴書稱,賈勝四人將張健扶起來對張健灌水,不久發現張健臉色不對,就把束縛張健的皮帶、膠帶、手銬揭開,將情況報告該所教導員汪智敏,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約十分鐘後,沅江市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的醫生到達現場,醫生檢查後告知張健已經死亡。

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張健系在心臟肥大基礎上,因心傳導系統竇房結區出血致急性心電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體表多發性擦挫傷、情緒緊張及灌水行爲在其死亡過程中起一定的誘發作用或輔助作用。

起訴書還稱,案發後,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被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6年5月15日,四被告人家屬共計支付12萬元費用給被害人家屬。

益陽市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賈勝、許磊、李炳、黃強身爲司法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務,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其行爲均觸犯了刑法247條、23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認爲,在共同犯罪中,賈勝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許磊、李炳、黃強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

記者注意到,起訴書顯示,四被告人是在案發4個月後的2016年4月16日才被刑拘,涉嫌罪名是濫用職權罪。

刑法247條顯示,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致人傷殘、死亡的,按刑法234條故意傷害罪或232條故意殺人罪定罪。

被害人張健的代理律師楊金柱告訴記者,他在該案案發兩天後即介入,四名被告人從被不立案到立案,到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再到今天受到審判,已經是進步。

經過調解,家屬獲得了包括國家賠償、民事賠償在內的265萬元賠償。

張健是家中獨子,庭審中,家屬很傷心,一度情緒激動。而四被告人則多次向張健雙親鞠躬致歉,希望獲得輕判。

楊金柱還介紹,該案經過和解,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同意對第一被告人賈勝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個被告人都是1985年之後纔出生的,很年輕,很可惜。賈勝當時已經準備結婚了,許磊則要調到公安局本部工作,而受害人張健,也是還沒結婚的年輕後生。”楊金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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